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司法話題〉撤銷仲裁原告多敗訴 中央政府也踢鐵板

2020/09/13 05:30

八斗子漁港遊艇碼頭委外經營。(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專題報導

企業有契約糾紛時,除透過法院訴訟外,還可選擇交由專業仲裁人組成仲裁庭進行「仲裁」,可節省不少時間與金錢成本。若不滿仲裁判斷,亦可訴請撤銷仲裁。不過,由於司法實務上對仲裁判斷給予相當高的尊重,想要撤銷可說是「難上加難」,敗訴者居多。

仲裁與訴訟相比,有效率、經濟等優點,且效力等同確定判決。也因此,許多企業在面臨糾紛時,都會選擇協議交付仲裁。

不是想撤就撤 須符合仲裁法所列事由

若不滿仲裁結果,依法可訴請撤銷仲裁判斷,但不是「想撤就撤」,須符合仲裁法第40條所列事由,如:仲裁判斷逾越協議範圍等;進一步盤點實務判決,法院對仲裁判斷給予高度尊重,原告能撤銷獲勝訴確定者,少之又少。

舉例來說,2015年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與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八斗子漁港遊艇泊區委託營運(OT)案投資契約」,將遊艇泊區浮動碼頭等設施,委由昇鴻公司營運;依契約,昇鴻公司第1年及第2年的營運績效,必須被評定為良好,才可申請優先定約,繼續營運。

怎料,昇鴻公司第1年營運績效評鑑分數只有77.97分,低於及格80分;第2年雖有80.22分,仍被認定喪失優先定約申請權,昇鴻公司為此聲請協調。

協調委員會認定,浮動碼頭是因異常的颱風、巨浪及暴潮而受損,導致昇鴻公司的遊艇教學、推廣及活動等,無法依契約原計畫進行,營運執行發生重大不利影響,構成契約中「不可歸責於兩造的除外情事」。

雙方就此協商補救方案,仍因歧見過大走上仲裁。仲裁結果是,契約期間可展延2年,並以展延後的倒數2、3年營運績效,作為評估能否續約的基礎。

漁業署撤銷仲裁之訴 敗訴

漁業署不滿提出撤銷仲裁之訴,主張仲裁判斷有仲裁法所列的可撤銷事由,如:「逾越仲裁協議範圍、應附理由未附、命當事人做法律上所不允許行為、仲裁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等。

一、二審法院認為,仲裁庭是以本案構成契約約定的除外情事,對昇鴻公司的營運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以致第1年分數未達標,因此依契約的損害補救措施做出判斷,且法律並未規定應以何年度的營運績效,作為評估能否優先定約一事,最後判漁業署敗訴。

本案只是眾多敗訴案中的一案,查詢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去年至今,高等法院的撤銷仲裁之訴,大多是原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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