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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司法話題〉關鍵在契約 台新金財政部鬥6年 仍陷僵局

2020/07/26 05:30

台新金與財政部歷審判決結果

記者溫于德/專題報導

台新金在2014年第24屆彰銀董事會改選中痛失經營權後,認為財政部違反雙方契約內容,向法院提起「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並要求給付165億餘元。台北地院一審認定契約確實存在,但財政部免賠;高等法院二審進一步判決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經營權;最高法院三審去年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院更審中。此起「民官相鬥」已纏訟6年,仍持續陷入僵局。

台新金2005年以每股26.12元、共365億餘元,順利標得彰銀22.5%股權,並取得經營權;但彰銀2014年12月改選,以財政部為首的泛公股,取得過半席次董事,讓台新金失去對彰銀經營權;台新金不滿結果,向北院提告財政部。

台北地院︰財部未違約 台新金求償無據

台北地院經2年時間密集審理,2016年4月底透過判決書指出,根據財政部2005年7月提出的函文,可認定雙方有契約關係存在。財政部負有4項義務包括:「移轉彰銀經營權給台新金」、「在彰銀第21屆股東會改選中,提供2席董事、一席監察人給台新金推薦之人擔任」、「第21屆股東會改選時,應由台新金取得8席董事、3席監察人」、「在台新金仍屬最大股東期間,不得妨礙台新金經營權主導地位」。

但前3項均屬「一次性債務」,在財政部首次移轉經營權給台新金後就已履行完成,只剩第4項的「不作為義務」持續有效;但台新金在第24屆董事會無法取得過半席次,是因其股權控制實力並未過半,並非財政部違約所致,故財政部並未違約,台新金求償無據。

高院︰財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經營權

高等法院依舊認為雙方契約有效,並質疑財政部事後抗辯契約無效,有違誠信原則並導致政府失信於民惡例,財政部「自不可取」;合議庭指出,若財政部出售彰銀持股,或台新金已非彰銀最大股東,契約才失效,但目前仍屬有效。故財政部有履約義務,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

經財政部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時間從2005至2014年間長達9年,財政部與台新金締約逾13年,由於公股未經立法院同意不得出脫,形同財政部須無限期支持台新金繼續取得經營權。

最高法院︰契約未定期限 已逾越合理範圍

最高法院指出,這種契約中未定期限的支持台新金,是否已逾越合理範圍,造成股份與股東表決權長期分離,對公司治理並不有利;而契約能否約束股東的表決權?是否違反公序良俗?高院判決並未釐清說明,故發回更審。全案目前由高院更一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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