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在家工作〉管理在家工作員工 企業必須這樣做

2020/07/13 05:30

員工在家工作,企業應注意事項

記者李雅雯/專題報導

後疫情時代下的在家工作模式,模糊了辦公空間和私人住家間的界線,「工作時間起迄如何認定」、「加班時間如何計算」等,為常見爭議問題。勞動部提醒,在家工作的工時仍需登載,用什麼樣的方式做為工時起迄佐證可由勞資雙方約定,雇主有登載、保管工時紀錄的責任。

因應多元經濟活動,勞動部2015年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羅列在事業場所以外工作的勞工工時認定和出勤紀錄記載注意事項。該指導原則指出,正常工時以勞資雙方約定的起迄時間為準,加班則以實際時間計算,雇主應每天記載勞工的工時狀況且留存紀錄;簽到、打卡不是佐證出勤的唯一工具,行車紀錄器、通話紀錄、網路打卡、通訊軟體等都可以做為輔佐工具。

不用簽到、打卡 行車紀錄器、通訊軟體都可佐證

勞基法制訂時,仍以集中工作的辦公室、工廠為主,例如「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保存5年」、「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不過勞動部訂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列出4項類型勞工,其中「電傳勞動工作者」較貼近在家工作模式。電傳勞動是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於事業場所外,藉由電腦資訊科技或電子通信設備履行勞動契約之型態」。

指導原則列出在外工作的工時、加班等大原則,但仍以「外勤工作者」為主要對象,與因為疫情而興起「在家工作」模式不同。

因應在家工作模式,相關法規是否需要修正?有學者建議,應以在家工作概念修改勞基法或是另外制定專法。但是勞動部目前沒有規劃為「在家工作」另做行政指導。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則表示,在家工作可視為異地辦公的一種,較常討論的是工時和加班如何計算;勞資雙方對於工時起迄應雙方先約定好,不進辦公室打卡的情況下,用什麼樣的方式做為紀錄佐證,也該先說好。

黃維琛強調,根據規定,雇主要做好出勤紀錄,因為牽涉到加班費計算、職災發生時的認定,工時起迄紀錄是很重要的認定基礎。有些外商不要求員工打卡,認為這是一種職場文化,雇主仍應擔負起出勤紀錄記載和保管的責任。舉例來說,雇主自行以員工的車子進出停車場時間做為出勤登載。

加班申請制仍有爭議 勞資雙方先約定

律師蔡晴羽認為,在家工作脫離了辦公室場域,加班時間如何認定,是容易有爭議的地方,主管機關應給出更多的行政指導。「加班申請制」是否可做為真的有在加班工作的判斷,有不同的法律見解。

律師吳俊達指出,在家工作常見工時認定的舉證問題,勞資雙方先約定好,比較可以降低爭議風險。若在家工作期間發生職災,如何歸咎雇主責任將有討論空間,因為過去大多數職災是發生在通勤期間。他表示,疫情期間實施在家工作,建議雇主可以將工時計算、加班如何認定、如何線上開會、營業秘密保護如何落實、兼差禁止和其他等項目寫入工作規則中,且設定適用期間,暫時取代原先的工作規則,讓勞資雙方在家工作模式有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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