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時事求是〉台股價量與話題

2019/08/12 05:30

倫敦證交所在1980年代進行一系列改革,逐漸放鬆對證券市場的監管,降低股市的交易成本及增加流動性。(彭博)

記者魏錫賓/專題報導

倫敦證交所1980年代的一系列開放改革,在英國1986年金融服務法訂定前後深化,目的是為降低股市的交易成本及增加流動性,新措施並力求與國際接軌,使國際金融中心的發展方向更為堅實。與英國30年前一樣,我國公司法於去年修訂施行後,今年股市多項新措施,也希望藉由放寬規範追求效率。

股市新制多與公司法修訂有關

不管是股利發放、股票面額、「大同條款」,各種規定的形成,都有特定的時空背景,在利害關係人及利益團體的較勁下,而有相關法規的制定。去年增訂之公司法第 173-1 條第1項「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被稱為「大同條款」,既以企業之名為名,呈現的就是公司派、市場派最為赤裸的角力,但重點終究在貼近市場運作的利害關係與實力。

企業發放股利次數是因公司法增訂的第 228-1 條第1項「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而改變,不限一次的股利發放,因是由企業選擇,雖可能有操縱投資人觀感等負面效果,但理論上這樣的放寬應有利於企業經營的安排。

股票面額彈性化有利企業籌資

股市是經濟的櫥窗,但也被一些人視為吃人的市場,而騙子以假亂真的行為,於今也依然偶而可見。為了避免造假、混淆,使投資人受害,1979年當時的主管機關證管會公布實施「公開發行股票統一規格要點」,不僅「將股票每股金額定為新臺幣壹拾元」,也詳細規定股票印製的尺寸、紙質、文字排列方式、編號、不同股數的花色等。

對於股票面額,公司法第156條僅規定「公司採行票面金額股者,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應分為股份,可以是有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但公司法140條又規定「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集保發展後,如今上市櫃公司的實體股票已相當少見,而2013年12月金管會也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14條「股票每股金額均為新臺幣壹拾元」的規定,修改為「公司發行之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與公司法一致,只要每股金額一樣,不限定為10元,希望有利於企業籌資彈性,只是至今年才有公司申請;面額一旦不同,過去以每股為基礎計算的盈餘、營收都會有不一樣,投資人不能不注意。

貼近市場不一定有利於股價

今年的幾項股市新制並非完全的利空或利多,對市場行為雖有影響,但股價及指數的波動方向仍受個別公司的經營遠景與經濟前景引導;新制度對不同企業、投資人的利弊得失並不對稱。隨著時代的開放,為追求效率的鬆綁會愈來愈多,也應愈來愈多;合理開放是持續的過程,股市變革將會鼓勵認真聰明的投資人,他們也是獲利者。

今年股市話題多,股價波動大,但成交量卻反向下滑,是人氣渙散或是成熟市場的必然結果?也是另一個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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