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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綜合話題〉企業調動員工 不得違反5原則

2019/06/17 05:30

雇主調動員工前,除須遵守雙方約定,還要符合「調動五原則」。圖非當事者。(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專題報導

雇主雖有調動員工權利,但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已明定,雇主調動前除須遵守雙方約定,還要符合國內政府訂出的「調動五原則」,包括「不得有不當動機與目的調動」、「不可調降工資或其他勞動條件」、「新工作應是勞工體能或技術可勝任」、「若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協助」、「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降職扣除加給 資方應付資遣費

徐男原在國內某知名造紙廠擔任副班長,因與公司起糾紛,雙方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雇主後來雖接受調解,同意給予徐男工資,卻依徐男違反公司規則人事管理規章規定:「張貼或散發不利於公司之謠言、文字、圖書足以挑撥破壞勞資雙方感情」,調離原本職務,降為一般組員並扣除加給;徐不滿,告上法院。

造紙廠解釋,雙方糾紛源於選舉日是否發放工資而起,徐男雖已知情資方會發放薪資,卻數度在公司內其他作業員散布「選舉日不會依法發放工資」謠言,影響勞資信賴關係並損害資方名譽。依內規,公司本應對徐男記大過處分,但念在徐男是初犯,並斟酌公司經營必要性,僅給予免兼副班長這種較輕微處分,並未不法,且因職務異動,自然會減少職務加給2,410元。

案經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勞資糾紛起因於選舉日工資等勞資爭議,徐男向當地政府或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裁決,符合現行法制序下合法權利救濟管道,資方不得依內規調動徐男職位,否則違反「調動五原則」中關於「調動」規定;合議庭最終判資方應給付徐男資遣費46萬餘元,且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徐男確定。

拒往遠地工作 勞工獲賠資遣費

至於家住新北市的程女,當初選擇離家僅需4分鐘路程的連鎖早餐店工作,並擔任店長;2015年5月中,程女被告知該店面將被撤店,若程女不願前往桃園分店工作,雖會補貼10日薪資,但雇傭關係就此結束;徐後來提告請求給付相關費用,同時要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連鎖早餐店辯稱,程女擔任新北市分店店長期間,曾頻繁前往桃園、台北等6家分店支援,均未表達不妥,可見程女主張「雙方已約定在住家附近提供勞動服務」與實際情況不服,且早餐店雖願意繼續聘僱程女。然而,程女卻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希望申請失業給付,才遭店方拒絕。

新北地院認為,即便「調動」程女赴桃園工作具有商業上必要性,但程女原本上班通勤時間僅要4分鐘,若赴桃園工作,通勤時間卻增加10倍多,連鎖早餐店顯然未詳加考量對程女的生活影響,且未就通勤時間增加交通津貼,已違反調動五原則,判應給付程女資遣費5萬餘元、提繳2萬8,563元至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還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確定。

從這兩起勞方勝訴案例考看出,雇主調動是否符合五原則,仍是法官重要考量之一,若違反恐挨告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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