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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綜合話題〉民事廳長:事實完整呈現 可促成和解

2019/04/29 06:00

司法院民事廳長李國增。(記者張文川攝)

記者張文川/專題報導

對於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中的當事人查詢及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司法院民事廳長李國增解釋立法目的,是為了讓當事人能接近證據、協助法官發現真實,確保訴訟兩造武器對等,且透過資料開示,也可能提早釐清爭執、促成和解。密保令則是保護企業的營業秘密,違反密保令者最重可判刑3年。但基於尊重當事人意願,採告訴乃論。

當事人查詢制度 確保訴訟武器實質對等

李國增指出,當事人查詢制度是為了讓當事人獲得對造說明事實與證據的機會,用於起訴初期廣泛蒐集證據資料,以便後續事實判斷和爭點整理,和目前民事訴訟法的「文書提出」有點不同,新法主要參考美國的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事證開示制度下的質問規定,當事人可發通知給對方請求回答,以及日本民訴法的「當事人照會」制度。

李國增說,商業事件例如公害、醫療等現代型訴訟,證據資料往往只存於某一方,並受嚴密管理,對方幾乎不可能取得,因此設計此救濟制度,讓當事人能接近資訊和證據,確保訴訟武器的實質對等。

如果沒有正常理由拒絕答覆,或虛偽答覆,就有可能會被法院直接認定對造的事實主張或應證事實是真的,拒不說明或提供查詢,可能會對自身不利,但這項認定須讓當事人有辯論的機會。總之,立法目的就是要盡量讓已發生的事實完整呈現於法院,以便做出正確判決,也有利於提早釐清爭執、促成和解。

至於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李國增說,是為了兼顧事實調查與保護營業秘密,參考仿照美國、日本的民事訴訟制度,我國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也已使用此制多年,商業案件也有引用密保令制度的必要,以降低當事人因提供營業秘密而可能遭受的損害。

尊重當事人意願 違反密保令採告訴乃論

李國增指出,密保令是指在證據訴訟資料中若有營業秘密,為了避免因開示營業秘密,或使秘密被使用於訴訟以外的目的,以致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事業活動的虞慮,所以可由營業秘密持有人向法院聲請向對造、律師、輔佐人、關係人核發密保令,禁止使用或開示營業秘密。

李國增表示,違反密保令者負有刑責,但其刑責除了有懲罰藐視法庭者的意義,還涉及營業秘密持有者的個人法益。因此刑事上的追訴,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因此界定為告訴乃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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