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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熱門話題〉第1年匯回稅率8% 實質投資退稅一半

2019/04/22 06:00

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草案內容

記者鄭琪芳/專題報導

為了鼓勵海外資金回台投資,繼財政部1月底發布解釋,規範個人匯回海外資金不用課徵所得稅的3種態樣;行政院4月11日拍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規定法案通過後2年內匯回資金適用優惠稅率,第1年匯回稅率8%、第2年匯回稅率10%;且若資金用於實質投資,還可退回一半稅款,等於稅率只有4%及5%。不過,匯回資金須存入專戶控管,未投資資金應於專戶存放5年,第6年起才可分3年提取。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專法草案適用對象包括個人及營利事業,個人匯回境外(包括中國)資金,或企業自境外轉投資事業(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獲配並匯回的投資收益,都可選擇依專法課稅,可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兩岸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課稅,經選定後就不得變更。

目前個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個人適用稅率20%,而現行營所稅稅率也是20%;但個人及企業於專法通過後2年內匯回資金,第1年匯回稅率僅8%、第2年匯回稅率10%,由銀行於資金匯入專戶時扣取稅款;而且,匯回資金若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

5%自由運用、25%金融投資

禁投資不動產

賦稅署官員表示,所謂實質投資,指直接投資產業或透過創投、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產業,投資產業的項目、投資計畫支出範圍等,由經濟部擬訂子法規。

除了實質投資之外,匯回資金有5%可自由運用,另有25%可用於金融投資。但應於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範圍與方式由金管會擬訂子法;金融投資應於專戶內投資金管會規定的金融商品5年,屆滿後才可分3年提取。此外,未從事金融或實質投資的資金(自由運用資金除外),應於外匯存款專戶內存放5年,屆滿5年後,第6年可提取3分之1,第7年可再提取3分之1,第8年可全部提取。

未投資資金存專戶5年 屆滿分3年提取

為了防止資金回台炒房,賦稅署官員強調,除了經濟部核准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外,匯回資金(包括自由運用資金)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金管會官員則表示,金融投資不可以投資REITs(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但可以投資營建類股。

賦稅署官員表示,法案通過後,個人或企業若要適用專法,可分別向戶籍所在地及登記地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經稽徵機關洽受理銀行依洗錢、資恐防制相關規定審核後核准,才可向受理銀行辦理開戶及資金匯回作業,即可適用優惠稅率。不過,若違反規定自專戶提取資金、資金應從事實質投資卻移作他用、或違反規定用於購置不動產,則須按稅率20%補繳差額稅款。

勤業眾信會計師陳惠明指出,根據草案內容,個人及營利事業最大差異在於,營利事業是針對匯回的投資收益課稅,個人則針對回台資金全數課稅,不區分本金或收益。不過,個人若能提出相關憑證或證明文件,區分匯回資金為原出資額返還或海外所得,且海外所得可區分已逾核課或未逾核課期間。根據財政部1月底函釋,非屬海外所得或已逾核課期間的海外所得,不用補繳稅款。

舉例而言,假設台商以個人名義匯回2億元,若適用專法,第1年匯回並進行實質投資,適用稅率4%,稅額800萬元;若適用財政部1月底函釋,假設符合免稅態樣的資金1.6億元,再減除免稅額670萬元,應課稅所得3,330萬元,以稅率20%計算,稅額666萬元,稅負反而比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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