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封面故事-時事求是〉金融爭議不只反映單方不滿

2019/04/01 06:00

投保中心針對證券及期貨投資爭議調處,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則協助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圖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李滿治。(資料照)

▓魏錫賓

現代金融交易五花八門,交易紛爭更涉專業對抗,功能性質不同的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中心)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都能協助金融消費者及投資人處理金融爭端,但金融爭議呈現的是個體間的對峙,買賣雙方或許都有不滿,也可能是制度面的不完備,這是金融監理想要解決的問題。

解決金融爭議案件 投保與評議中心成立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投保法)於2003年1月1日施行,投保中心隨之成立,協助投資人處理投資爭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保法)於2011年通過實施,因此而設置的「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則協助解決金融消費爭議。二者處理的範圍不同,前者重點在「投資」,對象及於上市櫃企業等,後者則聚焦「金融消費」,主要是協助處理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的爭執。

投保中心處理投資 評議中心針對金融機構

投保中心可提供證券及期貨交易相關法令諮詢服務、受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有關證券或期貨爭議之調處,及協助團體訴訟等;而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則協助處理任何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的爭議,金融服務業有銀行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等,當然,也包括證券業及期貨業。

投保中心與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獨立運作,金融消費者可同時依投保法及金保法規定分別尋求救濟,二中心都設有直接申訴管道。不過,二者的性質不同,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如試行調處不成立,應續行評議,由專家委員確定的評議結果,即使金融服務業不同意,但若在一定金額下,也直接對金融服務業具有拘束力;而投保中心有點像法服,經雙方同意的調處才有拘束力。

保護消費者是目標 金融監理健全金融機構

金融消費者保護也是金融監理的重要一環;合理解決金融消費爭議,能使金融運作更順暢,增加民眾信心,填補制度的缺陷。在我國金融監理分工中,中央銀行偏重總體面,金管會以個體面為主。前者的目的在維持金融穩定,以期促進經濟成長;而後者則著重個別金融機構的健全經營,希望保護金融消費者。因此,金融爭議的發生,不同於一般的買賣糾紛,有時還涉及金融機構的健全程度,如內控制度不完善、金融從業人員未依規定辦理業務或藉機舞弊等。

金管會之本國銀行檢查評等制度主要是根據實地檢查而來,分別對受檢銀行「財務健全度」、「法令遵循」、「消費者保護」及「風險管理」等四個面向進行評估。其中的「消費者保護」主要的查核重點就有「消費者申訴處理之妥適性」。評等結果除關係企業形象外,也會影響監理強度、實地查核次數及業務的申請等,金融機構難以視若無睹。

金融紛爭的處理,通常由個別投資或消費者提出。不過,從部分保險詐騙案例也可發現,財大氣粗的金融機構有時也是受害者,而其背後,是成千上萬的無辜股東。當買賣雙方都滿意,才有繼續合作的機會;合理的爭議處理,可能降低企業舞弊動機、迫使金融機構改善內控、使消費者更為負責、雙方重新建立信任關係等,或許比我們想得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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