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封面故事〉派遣修法或專法?學者有異見

2019/03/04 06:00

學者認為,派遣勞工應適用「勞基法」,不一定要訂定專法,可以修法或增訂專章。(資料照)

記者李雅雯/專題報導

對於派遣勞工權益保障,目前勞動部擬修正現行法規,訂定「派遣專法」則設為「最終目標」。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指出,派遣勞工同樣適用「勞基法」,應該將待保障的內容列出來,不一定要訂定專法,修法或增訂專章也是可行方式。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張鑫隆認為,現階段可先以函釋、修法等進行規範,但長期仍需要「派遣專法」保障非典型工作者權益。

柏雲昌:專法齊頭式規範 恐難解決問題

文化大學經濟系教授柏雲昌認為,企業有彈性化運用人力需求,也有勞工偏好彈性的勞動型態,政府該給予雙方供需自由,透過修法或增訂專章,以規範一般性基本原則即可;若訂定「派遣專法」,將所有規則寫死、綁死,齊頭式地規範所有企業和派遣勞工,可能喪失市場機制,反而沒有效率。

他指出,目前常見的派遣勞動問題,就是公司為了降低人事成本、規避雇主責任,因而將常態性工作大量轉給派遣勞工,這類案例可以藉由修法或增訂專章來處理,不需要走到訂定「派遣專法」。

「派遣問題不是法律條文不夠,而是法律條文沒有落實。」辛炳隆指出,派遣勞工同樣適用「勞基法」,應該將待保障的內容列出來,不一定要訂定專法,修法或增訂專章也是可行方式。他說,除了促進派遣勞工本身權益保障外,台灣有許多一人派遣公司或壓榨派遣勞工等問題,政府也應對派遣公司進行規範。

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張鑫隆表示,派遣勞工被視為「人力彈性運用」的方式,實際上卻伴隨低薪、壓榨等問題,在職場上指揮監督派遣勞工的要派公司,因為派遣勞動型態而規避義務和責任,現階段可先藉由函釋、修法等進行規範,但長期來看,仍需要一部「派遣專法」來保障非典型工作者權益。

李健鴻:派遣規避僱傭關係 訂專法有必要

文化大學勞工關係學系教授李健鴻則主張,訂定「派遣專法」有其必要性,派遣勞工衍生的問題已經不是在「勞基法」增訂條文或專章就可以處理,「勞基法」只能約束勞雇雙方關係,但派遣勞動型態就是為了規避僱傭關係而生,所以跑出「派遣公司」、「要派公司」、「派遣勞工」三方,許多問題源自於要派公司,若要管制要派公司,就需要訂定「派遣專法」。

李健鴻表示,目前派遣勞工常面對的問題,首先是「轉掛」,求職者面試對象是職場主管,錄取後卻是由派遣公司和其簽約,若派遣勞工發生職災,真正在職場上指揮監督的要派公司可規避責任;其次是「積欠工資」,派遣人力經營門檻低,甚至二、三名員工即是小型派遣公司規模,這也導致部分派遣公司容易惡性倒閉,派遣勞工被積欠工資卻求助無門,要派公司則不用承擔責任和義務。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財經】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