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競業禁止條款〉 4要件缺一不可

2018/12/17 06:00

競業禁止須符合以下四要件

記者王定傳/專題報導

維鐸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振瑋說,企業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時,一定得依「勞動基準法」9-1條4要件處理,違反任一個要件,該競業條款即無效!

陳振瑋建議,企業與員工簽訂競業條款前,至少要先確認其核心秘密、優勢技術為何,並明白寫進保密條款內,但不能把通用技術也列入。

不過,什麼才算勞基法的「正當營業利益」?他說,這點可參考「營業秘密法」規定,如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等都算,但須檢視是否符合「具有秘密性、有經濟價值、有採保密措施」3要件。也就是,這絕非大家可輕易得知的一般秘密,且須有合理保密措施。

違約金與補償金 差距不能太大

陳振瑋建議,在確認營業秘密核心後,還須判斷這名員工能否接觸到機密?若可,在其到職時一定得簽約,並應設計不同職位的競業條款,在員工升遷時重簽,一併簽署保密協議;簽約時,勞資層級不可過於懸殊,以免造成不當壓力。

他還指出,禁止範圍應明確指出各競爭對手名稱。若有全球業務,可選擇主要競爭對手所在區域,加以限制。最重要的是「合理補償」,禁止時間也不可超過2年。他提醒,禁止期間越長、限制區域越多、職位越廣,補償金要相對提高,且違約金與補償金不能有過於懸殊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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