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數位稅-他國篇> 4種數位稅方式7大障礙擋前面

2018/04/16 06:00

印度2年前開始對臉書、Google、Netflix線上廣告開徵6%均等稅。圖為印度班加羅爾的Google廣告看板。(法新社)

編譯楊芙宜/專題報導

經濟暨合作開發組織(OECD)指出,世界因應數位化經濟課稅挑戰,已出現4類單邊實施的權宜性措施,包括:歐盟等國對企業收入課營業稅、電子交易課稅、或開徵「均等稅」;以色列等國提出常設機構門檻標準;扣繳稅款制,包括擴大權利金涵蓋範圍在內;以及英美等國的反避稅措施。

歐盟3月公布數位稅提案,將對在歐洲具有鉅額數位收入的大型跨國科技公司課徵3%營業稅,一旦完成立法,將成為目前全球開徵數位稅的最大經濟體。不只歐盟,目前已有113個國家研擬跟進,預計在2020年採行數位經濟課稅的國際共識規則。

113國後年擬課徵數位稅

OECD從2015年就把數位經濟面臨的稅收挑戰,列為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的頭號議題,今年3月OECD發佈的期中報告提出國際對數位稅的立場和趨勢。OECD指出,在全球尚未建立最終的數位課稅共識原則之前,共有4類暫時性相關課稅的權宜措施,都在保護或擴大稅基,組成要件都連結到一國市場、及由於現行稅法的課稅後果引發社會不滿。

這4類措施包括:第一,提出替代性常設機構(PE)的門檻標準,例如印度和以色列都有對顯著經營活動存在的檢視標準,沙烏地阿拉伯提出虛擬服務PE;第二,設定扣繳稅款制,包括擴大權利金的定義範圍、對技術服務費和線上廣告費扣繳稅款;第三,課徵營業稅,包括對特定數位行業(如匈牙利對線上廣告)課稅,或對電子交易課稅(義大利),或印度2年前開始對臉書、Google或網飛(Netflix)的線上廣告開徵6%「均等稅」,而歐盟數位稅提案也落在這個類別。

第四,對跨國企業設立特殊的反避稅措施,例如英國、澳洲實施的「轉移利潤稅」(diverted profits tax),美國採行「稅基侵蝕反濫用稅」(BEAT)。

宜速解決 數位稅開徵問題

OECD指出,當前國際間收入課稅體系的3大基礎在直接課稅、納稅主體規則、跨境利潤分配規則,但高度數位化企業普遍存在3項特徵卻對稽徵機關的課稅權利和利潤分配帶來重大挑戰:跨境規模卻無地方性組成;依賴智慧財產(IP)在內的無形資產,通常很難決定一個跨國企業集團不同單位間如何分配利潤;運用數據、使用者參與和其IP綜效,使價值創造(現行賦稅體制未補捉到此一概念)來源認定存有疑慮,建立相應於價值創造的稅負,成為挑戰。

數位稅7問題 宜思考應對

政治大學財政系副教授陳國樑指出,數位稅存在7大問題宜思考應對,第一,數位稅既不是營業所得、也不是加值,究竟屬於哪種類別?其次,跨國數位公司服務較彈性且具外部性,經濟效率指向低稅負。

第三,若以營業收入為稅基,重複課稅與稅上加稅效果恐危害經濟效率;第四,針對特定營業規模、特定項目收入選擇性的課稅,恐加劇經濟無效率;第五,稅基不完整,大型跨國數位公司可把應稅收入轉換為免稅收入;第六,企業可能提高價格,轉嫁給數位服務使用者來概括承受;最後,稽徵和法遵成本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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