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複委託專題>非專業投資人、一般專業投資人、專業機構投資人的條件

2017/10/09 06:00

國內股市成交量萎縮,複委託交易持續成長。(彭博)

記者魏錫賓/專題報導

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規定,專業投資人條件比照「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國內外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機構。

二.專業投資人:符合一定條件,並以書面向信託業、證券商或保險業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或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其中自然人應符合:

(一)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投資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之等值外幣,且於該受託、銷售機構之存款及投資(含該筆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二)投資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

(三)投資人充分了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三.非專業投資人,係指符合前項專業投資人條件以外之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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