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夜店大火》塗改6字害9命 貪財雇員判4年
2016/03/19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公文塗改6字害9命!台中「阿拉夜店」大火造成9死8傷慘劇,法官查出市府都市發展局雇員張尚義索賄5000元,抽出公文用立可白塗掉「一般商業」4字、改成「住家」2字,讓阿拉夜店繼續營業,結果發生火警,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依貪污罪判他4年徒刑;夜店業者王銘哲疏於維護安全設施,被判5年4個月。2人上訴後,皆被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改公文索賄「要5張」
判決指出,王銘哲88年起在台中市經營阿拉夜店,為減少噪音擾鄰,在天花板與牆壁貼上易燃隔音泡棉。97年5月,阿拉夜店因安檢不合格,被市府停止供水供電,王男私接水電繼續營業,再找人向市府申請恢復供水供電,市府都發局使用管理科雇員張尚義指示「要5張」才能過關。
後來張尚義在會勘審查表上勾選「符合規定」,還寫簽呈指稱會勘結果「尚符規定」,被使用管理科科長紀英村退回,張男遂用立可白塗掉「一般商業」字跡,手寫改為「住家」,讓公文過關,並於辦公室附近超商向業者收取5000元賄款。
100年3月5日晚間,猛男舞者朱傳毅在阿拉夜店表演甩玩煙火,引燃泡棉造成大火,導致9人喪命、8人受傷慘劇,朱男已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半,入監服刑;市府都市發展局技士林隆安雖沒拿錢,卻幫雇員張尚義抽公文用立可白塗改關鍵文字,被台中高分院依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10月,法官考量他沒收賄,礙於同事關係而放行公文,給他緩刑3年自新,須向公庫支付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