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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女擁吻反悔 15歲告19歲猥褻

2016/03/07 06:00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宜蘭縣19歲曾姓高職女夜校生與國三少女小芬(化名)交往,成為女女戀,相約摩鐵開房間,事後小芬告曾女猥褻,但法官認為,「男女授受不親」觀念已不合時宜,曾女擁抱、親吻小芬屬兩情相悅,判無罪。

非關授受不親 判無罪

103年6月,17歲的曾女結識小芬後,成了一對戀人,同年12月,小芬蹺課,雙方相偕出遊,擔心被責罵,晚上不敢回家,到宜蘭市某汽車旅館投宿。小芬指控曾女擁抱她、親吻臉頰,隨即伸手想要觸摸胸部,她出手撥開,檢察官依猥褻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罪起訴曾女。

曾女庭訊時說,知道小芬尚未成年,但擁抱及親吻臉頰是情侶間自然的親暱舉止,為單純情感表達,否認做出撫摸胸部舉動,更無猥褻意圖;小芬坦承與曾女在一起,還向朋友介紹是自己的男朋友,事發當時,對方要摸她胸部,接近敏感部位時被推開,沒有摸到。

宜蘭地院法官審理時,參酌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指社會對性尺度日益開放,肢體間接觸是否構成猥褻,不能再以「男女授受不親」加以評價,互為愛意的接吻,不應被評為猥褻行為;曾女及小芬確認是女女朋友,出自情愛而有擁抱與親吻,這是情侶間情感表達,難以認定要滿足色慾。

至於小芬控曾女伸手要觸摸她的胸部,法官認為,因沒有摸到,究竟是要擁抱或摸胸,不得而知,雙方各說各話,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採信利於曾女的事證。

法官直指案發時,小芬正值對性別關係充滿好奇的青春期,思慮未臻成熟,曾女和她出遊後夜宿汽車旅館,讓小芬家人擔心,此舉不可取,經審理尚不構成犯罪,做出無罪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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