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運將撿屍性侵 車行判連帶賠120萬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19歲女大生到台北市信義區知名夜店NEO 19參加慶生,喝茫後,搭排班計程車回新北市住處,卻遭色運將蔡嘉祥在路邊停車性侵,蔡男已被依乘機性交罪判3年半定讞,而民事部分,靠行的聖心交通公司辯稱乃蔡男個人犯罪行為,但高等法院更一審昨判聖心應和蔡男連帶賠償女大生、母親共120萬元。本案女大生和母親可上訴。
聖心公司的律師徐家福表示,尊重高院更審的判決,且昨判決聖心不得上訴,只能接受。被害女大生的律師李志正說,昨更審改判聖心需負起「僱用人責任」,也要賠,被害人和母親覺得欣慰,認為「已還她們公道」,將研究是否上訴。
101年5月某日凌晨3時,19歲的「小妮」(化名)參加友人慶生會後,搭上在夜店外排班、車身印有「聖心」字樣的計程車,上車後,小妮向運將蔡嘉祥說明住處前的下車地點後,隨即昏睡。
不料蔡男竟起色心,將車停在新北市路邊,在後座將她性侵。小妮事後在家人陪同下報警,並對蔡男提出民、刑事告訴,要求蔡男與聖心公司應連帶賠償300萬元。
聖心公司辯稱,蔡男只是靠行司機,租計程車每日付租金600元,並非聖心聘僱員工,而且蔡男性侵是「個人犯罪行為」,不應要求聖心連帶賠償,並稱小妮凌晨喝到大醉,讓自己身陷危險,她母親沒盡到保護教養責任,母女都有過失,應負起部分責任。
高院更一審審理認為,蔡男當時開著印有「聖心」字樣的計程車,並無個人營業的標識,客觀上應認定蔡男是聖心聘僱的司機,車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更一審認定,小妮半工半讀,喝醉了搭計程車回家,「這是一般民眾認為最便捷而安全的方式」,卻遭蔡男性侵,母女並無過失,還因性侵案身心痛苦,因此判蔡男與聖心須連帶賠償小妮90萬元、母親30萬元共1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