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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與阿姨脫光洗澡」帶兒幽會洩姦情

2015/08/17 06:00

元配氣炸告2人通姦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8歲男童目睹父親與小三脫光光赤裸共浴,元配得知後氣炸怒告2人通姦。不過男童事後說爸爸跟阿姨是一前一後進浴室,沒看見他們在浴室內做什麼;加上2人矢口否認發生性行為,新竹檢方認為證據不足構成通姦罪,全案日前偵結,予不起訴處分。

陳妻指控,今年1月3日晚間,先生陳男帶著8歲兒子到小三家,在張女住處浴室內共浴,當時也在屋內的8歲兒子事後告訴她︰「媽媽!爸爸在阿姨家跟阿姨洗澡,2個人都脫光光喔!」事後陳男與張女均坦承在浴室共處,但堅稱沒有在浴室內發生性行為。

2人坦承在浴室共處

檢方傳男童出庭,男童說,當時在阿姨住處房間內吹頭髮,見爸爸有穿衣服,先進入房間浴室後,阿姨才全身脫光光進入,他看到後就跑出房間,到客廳一直看電視,沒有看見爸爸跟阿姨在浴室做什麼,最後曾見爸爸穿內褲走出浴室到客廳來,至於阿姨出來時有無赤裸,則已忘記了!

檢方認為,男童並未看見被告2人在浴室內的行為,證詞僅能證明被告2人行為親暱,尚難認定2人發生性行為。

陳妻則坦承自己當時不在場,是事後聽兒子告知,才知悉此事,沒有看到被告2人在浴室中的情形,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

檢方指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根據法律條文的構成要件,是指男女雙方合意而為性行為,才算是通姦;倘若男女雙方雖共處一室,卻沒有性交行為,就不符合構成要件,就算是裸裎相對,依法也難以用通姦罪論處。

證據不足 告通姦不起訴

檢方認為,陳妻既未扣得被告2人發生性行為的物證,也未能提出其他人證、事證以佐證,縱然被告2人當日確實曾在浴室共處,也難僅以片面指訴,就認為被告2人確實有發生性行為,在罪證不足情況下,全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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