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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閃燃 新北消防局判國賠412萬

2015/06/27 06:00

二審判決大逆轉

〔記者楊國文、吳仁捷/綜合報導〕新北市林口區林姓工人5年前摔落油槽,消防人員獲報前往搶救時,未理會在場監工反對,以切割油槽方式救人,不料引燃槽內柴油,造成林男全身49%的燒傷,林男訴請國賠,一審判免賠,二審認定貿然切割油槽引發「閃燃」,消防員有過失,昨逆轉改判新北市消防局國賠412萬多元;仍可上訴。

林男燒傷 指控救災有過失

此案是繼張博崴發生山難,消防單位被認定搜救不力判應國賠266萬元後,又一件判決消防救災有過失的重大國賠案。

高等法院合議庭強調,全民肯定消防人員救災的努力和辛勞,但消防單位對消防救災訓練應更精進、完備,才能使待救民眾,甚至消防弟兄的人身安全更有保障。

新北市消防局將上訴

對此判決,新北市消防局長黃德清昨晚表示,當時消防帶隊官評估受困者昏迷槽內超過30分鐘,且槽內為低燃點物質,若無破壞,如何吊掛救出傷者?且2名消防員也遭灼傷;雖尊重高院判決,仍將備妥資料再上訴,消防人員仍將持續堅守崗位,不受國賠案影響。

此案發生在99年10月2日上午,事發地是林口區吉祥工業公司,摔落的是34歲林姓清潔人員,前往救援的是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泰山分隊,當時因通道口狹窄,又堆放雜物,消防車無法接近吊掛,決定切割油槽救人,卻產生火花引燃油槽中的柴油,使林男臉部、雙上肢、右下肢等處遭燒燙傷,並造成黃姓等2名消防員輕傷,最後仍以消防車吊掛方式救出林男。

林男事後指控救災有過失,他接受多次手術,勞動力仍減損達百分之百,身心受重大痛苦,請求國賠752萬元;搶救林男的2名消防員被控業務過失傷害,獲不起訴處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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