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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死亡 法官准律師續辯護

2005/03/24 06:00

〔中央社馬祖二十三日電〕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被告在訴訟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但連江地院法官洪曉能卻開司法先例,同意被告律師為已過世的連江縣前縣長劉立群辯護,賦予過世被告清白辯駁的機會。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三條規定,刑事被告在訴訟程序進行死亡者,法院即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法院實務上依循此一規定辦理。

但對已死亡的被告來說,不僅沒有任何機會為生前因起訴而名譽受損辯護,家屬更必須承擔異樣眼光,刑事訴訟制度顯然有盲點。

連江地方法院院長洪曉能日前同意,由去年四月六日因肝癌不幸病逝的劉立群委任的律師黃虹霞,到庭為當事人辯護,開創司法史的先例。

洪曉能的決定,也為刑事訴訟制度就被告於訴訟中死亡,是否「應」為不受理判決的規定,提供討論空間。

今天第二度到庭為劉立群辯護的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黃虹霞表示,司法審判實務中,法院通常不會同意律師為往生的被告辯護。已死的被告即便有冤屈,在現行制度下,永遠沒有澄清的機會,對死亡被告的人權極不公平。

黃虹霞表示,被控貪污案的連江縣前縣長劉立群,在治療肝癌請假期間沒有任何答辯機會情況下,即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劉立群去年病逝台大醫院。

前次開庭時她曾向受命法官要求繼續為已死亡的被告辯護,但當時的法官聽取檢察官的意見,不同意繼續辯護。

黃虹霞說,連江地方法院同意她繼續為劉立群辯護,見證司法改革成效,她為劉立群及被告家屬表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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