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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敗訴 酒駕單車摔死 應理賠

2014/11/03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此車非彼車!柯姓男子酒後騎單車摔死,家屬申請理賠意外險,泰安產物保險認為柯男酒後騎車符合不理賠的「除外責任」規定而拒賠;高等法院認定,意外險契約所指的酒後駕車,是指具動力機械的汽車或機車,不包括單車,昨判泰安產險應理賠300萬元;可上訴。

柯姓男子前年5月22日向泰安產險投保意外險,保額為300萬元,保險期限1年。去年5月初,柯騎單車返家途中,不慎摔車造成腦部外傷,送醫不治,家屬申請理賠意外身故保險金300萬元遭拒,提起訴訟。

泰安產險認為,保險契約第5條有酒後駕車不理賠的「除外責任」規定,柯男經醫院抽血檢測,事故時酒精濃度值換算為吐氣值是每公升1.1毫克,顯然酒駕。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契約未將除外責任所載的「車」予以定義,但刑法第185條之3的酒駕刑責,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6條,均限縮酒後駕(騎)車的「車」是以動力交通工具為主,指的是汽車或機車,而單車靠的是人力,保險公司不應擴張解釋包含單車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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