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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驗DNA 照樣認老爸

2005/02/19 06:00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廿二年前,鄧小姐未婚懷孕,她的高姓男友說了句「你為什麼那麼不小心」後,就不再見面,不久,鄧女產下男嬰小澤,小澤不願過著「父不詳」的人生,訴請高某認領他,高某拒驗DNA,但法官根據鄧女保存了卅年的一封情書、小澤的幼稚園畢業證書上姓名,以及證人證詞,仍判決高某為小澤的父親,須辦理認領。

鄧女表示,高某僅是一般上班族,打這官司目的,只是要讓兒子認祖歸宗,告別父不詳的日子,這判決是遲來的正義;高某則透過律師表示,一定會上訴。

鄧女主張,民國六十二年間,她自高職畢業之後,與當時的高姓大學生相識,當時高某至成功嶺受訓時,兩人還有書信往返,她並保存了一封信至今,六十四年間,高某自金門退伍,兩人再繼續往來,並成為男女朋友,七十二年二月間,鄧女懷孕,並在九個月後產子。

鄧女說,自己在懷孕後打了多通電話給男友,但高某不是不在就是沒人接,寫信給對方,也未獲回應,她眼見自己的肚子一天天隆起,遂在懷孕三個月後向母親告知此事。

鄧母二話不說,立即帶她去墮胎,臨動手術的前一刻,醫生要她再考慮,鄧女於是含淚走出診所,決定生下小孩,其間,她多次透過友人要求男友「負責」,但均未獲回應,友人遂告訴她,等高某事業穩定後,一定會來認養小孩,要鄧女再等等看。

但是鄧女一等就是廿年,鄧女說,為了照顧小孩,他不敢再交男朋友而單身至今,一開始,她都告訴小澤「爸爸在國外工作」,等他長大後就會回來,但小澤一天天長大,卻等不到父親,八十六年間,小澤唸國中,她才讓小澤知道自己的身世,母子兩人並約定,等小澤考上大學,再一起去找爸爸。

九十二年間,小澤考取大學,但是高某卻仍拒絕認子,小澤不願一輩子都父不詳,故在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下,訴請高某認領,但高某主張,他與鄧女僅是一般朋友,小澤根本不是他的親骨肉,並認為沒有必要進行DNA比對。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認為,高某在鄧女懷孕後,曾就此事與鄧女友人談判過,且小澤的幼稚園畢業證書姓名欄也是姓高,加上鄧女提出卅年前雙方往返的書信,雖然沒有高某DNA檢體,但仍可認定兩人確曾交往並發生性行為,遂判高某應認領小澤為子。

凡愛過必留下痕跡…

記者劉志原╱特稿

沒驗DNA也能確認親子關係?日前小說家古龍遺著爭奪戰,一度鬧到要開棺取古龍遺骨驗DNA,但是並未獲法官同意,由於親子關係訴訟,爭點在於「血緣」的有無,若有DNA比對,鐵證如山,賴都賴不掉,但因法律未規定當事人須強制受檢,若一方拒驗,另一方也莫可奈何。

不過,驗DNA並非確認親子關係的唯一方式,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事實者,非婚生子或其生母可請求生父認領為子女,所以當事人只要能證明生父與生母是在「同居」期間懷下他,即可訴請父親認領。

至於「同居」的定義,依據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八○六號判例,同居定義為「雙宿同眠」,這並非指男女長期生活在同一屋簷之下,只要在受孕之時,有「同床」的事實,即便是只有一次,女方所生下的小孩,就可以訴請男方認領。

小澤認父案中,他的母親即出庭作證,表示是與高某「同居」時懷下小澤,聲明若作偽證願負刑責,又有人證物證,但高某卻提不出反證,又拒驗DNA,故法官遂判決小澤為高某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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