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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 太陽會長判16年

天道盟太陽會會長吳錫聰(中)涉嫌組織犯罪,重判16年。(資料照,記者鄭淑婷攝)

天道盟太陽會會長吳錫聰(中)涉嫌組織犯罪,重判16年。(資料照,記者鄭淑婷攝)

2011/11/10 06:0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天道盟太陽會長吳錫聰被控拗走台北市陳姓小開4000萬元及涉犯組織犯罪,被檢方起訴求刑20年。板橋地院合議庭審理認為,無法證明吳錫聰有詐欺及恐嚇取財犯行,判無罪。

但合議庭認為,吳雖查無暴力討債,卻因擁槍自重,還曾率500幫眾參加「憨面大」李照雄喪禮,更頻繁到台中監獄向「太陽會精神領袖」吳桐潭報告江湖事等行為,已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因而判處16年徒刑,罰金100萬元及強制工作5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確實曾向陳姓富商開口借200萬元,陳後來更交付300萬元給吳,事後,吳還要求陳開立3500萬元支票;但合議庭審理認為,陳某是因對吳錫聰身為太陽會會長的身分,感到畏懼與壓力,以致不敢違逆吳的意思,非吳本身有恐嚇行為,更無證據指吳有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犯行,也無證據說吳沒有還款的意圖,故做出上述判決。

判決書還指出,吳錫聰曾指示江裕煌幫忙藏槍,合議庭痛批,江曾任淡水分局義警中隊直屬分隊副分隊長,江不僅姑息養奸,更枉費警局頻繁頒發感謝狀與獎項,客觀上毫無可堪憫恕之處,也判他5年徒刑,併科罰金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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