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林志隆通姦 女助理判刑
2005/12/30 06:00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前立委林志隆與陳姓女助理婚外情案,原自稱遭林志隆性侵的陳女反成通姦被告,遭台北地院判刑5個月,林志隆被控性侵案因無實證已不起訴。此外,判決書大爆料,指出陳女與林志隆交往近2年中,曾在餐廳頂樓樓梯間、立委辦公室等處性交。
28歲的陳女昨委由律師王啟安強調上訴到底,律師說,陳女是遭性侵害,但因提不出證據才被判罪,至於判決書中指林志隆在餐廳頂樓、立委辦公室等處與陳女性交,王啟安說,陳女是在立委辦公室內遭性侵,其他全與事實不符。
92年7月,時任立委的林志隆與陳姓女助理戀情遭妻吳淑芬查獲,林志隆應妻要求欲將陳女開除,陳女隨即絕地大反攻,於93年1月控告林志隆性侵害,但檢方查無實證予林志隆不起訴,林妻遂原諒丈夫,再告陳女通姦。
陳女指遭性侵 未被採信
林志隆對於91年4月至93年1月,在麗都飯店、蒲園飯店、友友飯店、澎湖和田飯店、內湖雙聖餐廳頂樓樓梯間等處與陳女性交均向法官坦承,並通過測謊;陳女則主張遭性侵,並提出就診證明,但驗傷護士出庭作證時說,陳女驗傷時,並沒有傷,只有內衣肩帶下有紅痕,因陳女皮膚很白,她印象很深。
其他相關證人也指證歷歷,且均無矛盾。此外,法官發現,陳女控告林志隆性侵後,兩人又一同至她內湖住處附近的燦坤、德安百貨及愛絲汀寢具店消費,法官認為,若陳女遭性侵,身上應有傷,也不可能與林志隆出遊購物,遂認定陳女通姦屬實,判她徒刑5個月,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