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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籃球蓋火鍋傷人 官司逆轉免賠

三對三籃球賽吸引許多青少年朋友參加,球場上的碰撞損傷如何判定,法官做出判決。(圖中人物與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鄭旭凱攝)

三對三籃球賽吸引許多青少年朋友參加,球場上的碰撞損傷如何判定,法官做出判決。(圖中人物與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鄭旭凱攝)

2010/10/20 06:00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97年,東吳大學籃球校隊主力孫喬新在籃球場上,和男子邱奕翔鬥牛時「蓋火鍋」,168公分的孫某跳起攔球失敗,落地時手肘撞上174公分的邱某頸部,造成他腦受傷,患有失語症,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這是正常防守,球賽碰撞難免,認定孫某犯規並非故意,二審逆轉判免賠定讞。

手肘撞頸 致人患失語

這起架拐子讓人受傷衍生的傷害告訴案,曾在籃壇引發討論。

孫喬新是籃球名將東方介德的愛將,曾是東吳校隊後衛得分王,最高紀錄是46分,目前已入伍,他昨天透過電話表示,還沒收到判決書,不便多說;敗訴的邱某就讀文化大學四年級,他不願受訪,邱媽媽說,對方傷人是事實,兒子受傷後患失語症,有時還會說自己4歲,目前雖還會打球健身,但健康已受影響,只要對方賠17萬,但對方不道歉也不賠償,還遭法院判敗訴,「這該怎麼辦?」

原告邱奕翔主張,97年7月2日晚間,他與孫喬新在芳和國中打籃球,他上籃投球時,孫某從後方攔阻,卻未攔到球,而是在落地時,用手肘撞擊他的頸部及頭,造成他大腦皮質受傷,邱奕翔認為,球賽進行時,防守球員可以自背後搶球,但不應發生身體接觸,已屬「背後非法防衛」。

法官:犯規但不違法

被告孫喬新主張,球賽時碰撞難免,碰撞後,邱某雖說痛,但也說沒事,繼續打球一個小時,沒有證據證明邱某傷勢是因他而起,若要他負起傷害罪責,將來恐無人敢打球,或是要先全副武裝、簽切結書後再上場?

一審台北簡易庭審理認為,孫喬新打球時犯規傷人,屬於「輕微違反注意義務」,違反籃球規則「圓柱體原則」及「垂直原則」,違規侵入邱某上方,落下時傷人,仍有違法性,判他賠償邱某7萬元,孫喬新上訴。

台北地院民事庭認為,邱某投籃時,孫某防守落地時手肘與邱某碰撞,防守動作並未犯規,撞到人雖為犯規,但並非惡意、故意,他在撞人後也立即道歉,屬於輕微犯規,不具違法性,也沒有過失,改判免賠。

刑事部分,孫喬新被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法院審理時,邱某撤回告訴,邱媽媽說,他們是聽法官勸告,要專心打民事官司才撤回,沒想到民事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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