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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法律追訴權? 逾追訴期半年 檢不起訴

    2009/01/03 06:0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真有保留法律追訴權?

    廖姓騎士被小客車從後追撞,倒地受傷,廖某在警方到場後,表明他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並與對方談和解;不料,等廖某發現對方沒和解誠意,想提起過失傷害罪告訴時,已超過6個月追訴期間,檢方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訴處分。

    廖姓騎士是在去年2月間騎機車經基隆中正路時,被後方1輛小客車撞倒,手腳多處骨折、有輕微腦震盪,機車也受損嚴重無法再騎;警方到場處理事故時,曾詢問廖某是否提出告訴。

    不料,廖某卻氣定神閒說他要保留法律追訴權,等他與對方談出讓他滿意的賠償金額後,再決定要不要提出過失傷害罪告訴。

    後因肇事者認為廖某提出的10餘萬元賠償金太高,拒絕理賠;廖某9 月底到派出所告肇事者過失傷害罪,警方將案件函送地檢署後,因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承辦檢察官一算,早已逾告訴期。

    檢方指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廖某2月間被撞時,即知道肇事者是誰,告訴期間的計算就從2月起算6個月,亦即告訴期間只到8月,廖某直到9月底才提出告訴,已超過告訴期間,依法檢方只能作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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