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道飆國罵 互控侮辱不起訴
2008/11/17 06:00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當街罵人「X你娘」,一旦被告,通常都要面臨司法訴究,不過,台北地檢署日前對一件運將公開互罵三字經、且互相控告案件,罕見做出不起訴處分;原因是,檢察官依案發當時的情境,認定兩造都只是使用「情緒性用語」、都沒有犯意。
全案發生在去年11月15日晚間8時許,計程車司機陳文輝、陳俊榮分別駕車行經台北市玉門街、酒泉街口,兩人原本都停等紅燈,但綠燈亮時,兩車爭行,互有擋道,因此一到下一個路口即下車理論,當場開罵,警方到場處理,2人還互以「X你娘,你是怎麼開車」等語挑釁,兩人都遭到對方罵髒話,互認對方涉嫌公然侮辱,原本一場單純交通糾紛,變互控妨害名譽官司。
警方訊後移送北檢偵辦,承辦檢察官傳訊兩人多次,陳文輝未出庭,陳俊榮則坦承因一時衝動,口出惡言,表示自己沒讀多少書,講話時,稍一情緒高漲,「X你娘」3字就常掛在嘴邊,而這只是「語助詞」,無毀損對方名譽的意思。
承辦檢察官衡量案發當時情形,認為兩人是「偶遇」,因不滿對方爭道,才下車理論,罵人時用「X你娘」,應屬「情緒性用語」。不過承辦檢察官提醒陳某,因職業特殊,每日均必須在大馬路上討生活,應多加控制情緒,互相體諒,而非動輒興訟。
由於這類罵髒話案件,十之八九均會被起訴,承辦檢察官對此指出,起訴與否,還要視有無犯意來決定,兩人是情緒失控鑄錯,互控也只是意氣之爭,並非真的感到人格受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