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暴母狗 狼人改判有罪
2005/06/14 06:00 記者謝介裕╱南投報導南投縣埔里鎮去年發生1起「人狗交」案件,在南投地檢署不服南投地方法院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後,台中高分院撤銷地院無罪判決,並依妨害風化罪改判潘姓民眾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以新台幣9百元折算一日,不得上訴,全案至此定讞。
該「人狗交」案,在南投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雖有相關事證佐證潘姓民眾與母狗在公共停車場的自小客車內性交,但因是被其他停車民眾「無意」撞見,並無「主觀」公然猥褻意圖,因此以「私有」空間認定該行為,所以判決無罪。
惟台中高分院認為,「人狗交」場所是屬於「不特定人」進出的公開場所,加上車窗為透明的,裸露下體與母狗性交,已構成公然猥褻,推翻地院的「私有」空間認定。
高分院的判決書指出,近50歲的潘姓被告,去年5月22日下午3時30分許,在埔里鎮籃城路公共停車場1部自小客車內之後座與1隻母狗性交,因車子車窗是透明的,被停車的民眾撞見並報警處理。
惟潘某否認妨害風化犯行,辯稱,警察抵現場時,已帶母狗到車外,並堅稱沒有「人狗交」行為,可是李姓民眾卻證稱,被告車子停在停車場第2格,他停在第1格,與孩子買完東西正要上車時,就發現潘某車子在晃動,趨前一看,被告坐在後座,抓著狗,脫下褲子,露出下體並用手將狗性器官扳開,乍看之下,十分噁心,也趕忙叫孩子不要再看。
法官審結,認被告所辯係卸責之詞,又被告在一般人可目睹車內活動情況下,從事該行為,顯然已構成公然猥褻罪,危害社會善良風俗非輕,遂依妨害風化判潘某拘役20日,且不得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判長羅得村在判決書中表示,原判決疏失未詳予調查,遽認被告之犯罪並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判決,核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並非無理由,應將原判決予以撤銷並改判。
人獸交曝光 屬公然猥褻
〔記者謝介裕╱南投報導〕南投縣埔里鎮「人狗交」案件中,涉案潘姓民眾被判有罪定讞後,引發法界熱烈討論,司法界認為,要依個案事證夠不夠具體,作為「法」衡量之依據,並無一定標準,更不可以該案概括論定。
南投縣律師公會理事長朱文財指出,站在法律與道德層面,應該將「人與人」或「人與獸」之間性交作區分,「人」的部分,場所是否適當應列入考量;「人與獸」部分,就道德層面而言,原本就不被允許;在公共停車場「做」,更是法所不容的。
惟朱文財強調,是對事不對人,因之前接觸過的「車床族」案例,雖然男女雙方「翻雲覆雨」場所均在停車場,但一件是在公立停車場,一件是集合式住宅地下停車場,結果就不一樣。
法院審理時,認定,「公立」停車場屬「不特定人」均可進出,換言之,在車上作愛即有供人觀賞之意圖;「地下」停車場屬「特定人」才可進出,因有管制便被視為是「私人」空間而獲判無罪,同樣的在車內「打手槍」,也須依主客觀環境及事證多寡才能決定是否構成公然猥褻罪嫌。
惟「人獸交」部分,因動物並不會提出告訴,除非在自家中,否則在其他場所不管是第三者有意或無意撞見,應該均構成公然猥褻。
南投地方法院書記官長林穎聰及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劉仁慈表示,辦案講究的是證據,未來若類似案件,也在公共停車場發生,但車窗非透明,而是有加裝有色隔熱紙隔絕外界視線,到底構不構成公然猥褻罪?尚難斷定。
林穎聰進一步指出,猥褻的定義相當廣闊,但是在界定上卻不容易,往往是見仁見智且有諸多探討空間,所以不能因上述案件有罪,就予概括論定日後類似案件就一定有罪,還是須回到事證多寡的基本面,才能對有罪或無罪作出判決。
醫師談病例╱戀獸癖精神上性行為偏差
〔記者徐夏蓮╱台中報導〕台中榮總精神科醫師林本堂指出,戀獸癖屬於精神科中的「性行為偏差」,他們只要不妨礙別人,其實都不需要治療,一旦會妨礙別人,雖然可以接受認知治療,但如果人類還是沒有辦法滿足他們的性慾,治療的效果有限。
林本堂醫師說,多年前他曾診治過一位只能和母豬性交的男子,但他會來精神科就診,不是他認為自己有問題,而是因為被家人撞見,家人無法忍受他這種行為,他是被押來就診。
林本堂說,會造成戀獸癖,有時是環境造成的,譬如牧人,在荒野中,他周遭沒有其他人類,只有動物,所以他只能跟動物發生性行為,但如果他周圍有人,他還是無法和人類發生性行為,或和人類的性行為沒有辦法滿足他們,就只能說這是他們的基因出了問題。
林本堂表示,其實各種性行為偏差都有,譬如公車上的怪叔叔喜歡靠著摩擦女性的身體激起性慾,是「摩擦癖」,有人只能和高跟鞋發生性關係,有人必須靠著女性內褲才能激起性慾,屬於「戀物癖」,但只要他們不影響別人,或是東西不是偷、搶來的,都不構成問題。雖然精神科醫師會鼓勵這些性行為偏差者,循正常管道滿足性慾,但如果他們和人類性行為,仍無法獲得滿足,再怎麼治療,效果都很有限。
國外看案例╱瑞典35年來209起人獸交
〔記者謝介裕╱南投報導〕「人獸交」被視為是特殊性癖好之一的「戀獸癖」,因動物無法主動提出告訴,所以被發現並移送法辦案例,可說是少之又少,惟部分國家已漸正視該問題,如瑞典政府就曾對該議題進行研究,相較之下,就「戀獸癖」擬定更強而有力之法令,也值得政府慎思。
「戀獸癖」在世界各國都有,多年前,台東地區也曾有一名員警,因為經常不自主偷摸女性大腿、臂部,後來不僅丟了員警職務,也被依妨害性自主究辦。
在服刑期間,該員警向治療師透露,自從18歲開始,見到動物即會產生性衝動,包括牛、豬、雞等均與其「相好過」,且內心會有異常興奮,目前仍在接受藥物與心理雙重治療。
而在瑞典,該國動物福利局曾發現「人獸交」問題有日益嚴重之勢,遂函文全國各地獸醫、動物福利督察員、警察局進行問卷調查,從回收的1千6百餘份問卷中發現,從1970年代迄今,總計有209起人獸交案例,其中161起受害的是「馬」。
動物福利局說,雖然動物的心理受創程度難以評量,但就客觀而言,至少應經歷不舒服或心理上的痛苦,未來將設法改善。
另在土耳其,也曾發生多起人強暴動物事件,受害者包括流浪狗、綿羊及乳牛,涉案者被以「虐待」及「強暴」罪名起訴,還引起輿論爭議,心理學家則表示,這種「戀獸癖」是性慾強烈者,在長期壓抑或無法滿足性慾的情況下,產生的性變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