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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換現 家樂福、集團成員都無罪

2008/06/11 06:00

〔記者林良哲、張協昇/台中報導〕家樂福量販店去年爆發員工勾結不法集團,讓消費者以刷卡換現金的方式變相借款,台中檢方依詐欺罪嫌起訴,但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刷卡者事後都有繳款給銀行,家樂福公司或發卡銀行都沒損失,無法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因此刷卡換現金集團成員及家樂福員工共12人,都被判無罪。

是否上訴 檢尚未決定

台中地檢署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再考慮是否提起上訴。

刑事局中打中心偵六隊三組在去年4月間,查獲家樂福量販店的台中市大墩店、中清店、文心店、青海店部分處長、課長及員工等人,涉嫌與男子劉正義等人組成的「假刷卡換現金」集團勾結,由劉等人帶著亟需借款的持卡人到家樂福刷卡買菸酒,再換取9成或9成2現金,貨品則由劉正義等人取走變賣,而刷卡金額高達7000多萬元。

檢方偵辦後依詐欺罪嫌將劉正義及多位家樂福員工聲押獲准,依詐欺罪嫌將12人起訴。

法官審理後認為,詐欺罪屬於財產罪之類型,一定要以施行詐術而使他人陷於錯誤,進而發生財產上之損害才能論罪。在本案中,刷卡人最後都以現金繳納刷卡金額,或採循環利息分期繳納,並無發生積欠發卡銀行債務之事實,亦即刷卡人皆無賴債不還之情況,因此難以認定此為詐欺行為。

法官更認為,發卡銀行在核發信用卡時,本應就持卡人之信用能力予以徵信,並評估其發卡風險,再決定是否核發。而家樂福之員工係根據持卡人之消費行為加以刷卡,也順利取得發卡銀行之授權號碼而得以進行交易,在交易完成後,刷卡人已取得物品,可以加以自由處分,就算要販賣此物品給他人來換取現金,也不是家樂福之員工得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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