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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當人頭法律刑責

2008/03/05 06:00

充當「人頭」是否違法?依現行法律來看,依其所充當「人頭」之性質不同,可能會涉及違反公司法、銀行法、刑法等法律。

以充當公司之「人頭」來說,由於其事先得知自己並非公司負責人或是股東,但在公司登記時卻提供相關資料加以登錄,依據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該公司為「空殼」公司,股東根本沒有實際繳納股款,則負責人即是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必須面對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而以充當詐騙集團之人頭帳戶來看,雖然提供者常辯稱不知情,但目前法院卻都認定,一般人都有妥為保管金融帳戶並防阻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若是無正當理由將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在客觀上就足可預見其帳戶是供犯罪使用。因此法官都會以刑法「幫助詐欺取財」罪,對提供做為人頭帳戶者加以判刑。

(記者林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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