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抓到姦也告贏 律師揭侵害配偶權3界限
2026/03/08 05:30 記者林嘉東/新北報導
男子與人妻在台北市美麗華乘坐摩天輪時拍下摟肩照,被法官判決兩人應連帶賠償人夫十萬元。(資料照)
新北地院近日針對一起乘坐摩天輪摟肩親密照的民事案件,判決挨告的妻子與男子連帶賠償人夫十萬元。本案並沒有抓姦在床,僅有兩人的摟肩照就認定侵害配偶權,法官認定的標準為何?曾任檢察官的律師何皓元指出,許多民眾仍存有「沒抓姦在床就不會有事」的舊觀念,但在法律實務上,隨著通姦除罪化與民事法庭的實務見解,法官對於「婚姻忠誠」的守備範圍,早已不僅限於肉體出軌。
何皓元表示,過去刑事通姦罪要求嚴格的「性器接合」證據,導致許多受害者轉向民事求償時,也誤以為必須拍到「上床照」才能勝訴,但民事侵權行為的認定核心在於「逾越一般社交分際」,像是深夜共處一室、親吻,或是如本案中男女,在摩天輪上具浪漫意涵的空間摟肩、依偎,在社會通念下,皆被視為足以破壞婚姻圓滿的不誠實行為。
何皓元表示,法院判定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通常依循三道界限,首先是「情感的排他性」,法官會審視被告行為是否具備「戀人特質」,一般友人搭乘摩天輪雖屬正常,但伴隨「摟肩」等肢體動作,即展現強烈的情感佔有,跨越了友誼防線。
其次是「社會通念的容忍度」,現今法官會以常人的視角衡量,「若自身配偶與異性有此互動,能否接受?」本案被告雖稱他們只是朋友間的正常行為,但二人的肢體親暱,顯然已挑戰大眾對於婚姻誠實義務的認知底線。
第三是「比例原則下的證據能力」,儘管本案被告反擊原告非法取證,但法院現行見解多傾向於,若原告是在街道、商場等公開場合進行拍攝,為了保障受損的配偶權,這類照片多半具備證據能力。
何皓元強調,婚姻法律保障的是,精神上的獨佔性與共同生活的純潔,本案法官釋放出明確法治訊號,法律不僅懲罰背叛的肉體,更守護婚姻中不可受干擾的情感尊嚴。
也有法官認同性自主權
不過,近年國內也出現挑戰傳統見解的判決,主張「配偶權」並非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其觀點認為婚後雙方皆為獨立個體,應保障其個人「性自主權」,不能將對方視為客體獨占,因此通姦或外遇不必然構成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損害賠償,目前此類見解尚屬少數,原告通常也會上訴二審尋求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