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拾荒婦價值32元電鍋 清潔隊員涉貪 判刑3月緩刑2年
2025/12/03 05:30 記者劉詠韻、王定傳/台北報導
台北市黃姓清潔隊員將工作時清運到的電鍋送給老婦,涉貪污治罪條例被起訴,士林地院昨宣判處3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圖為清潔隊垃圾車示意圖。(資料照)
台北市黃姓清潔隊員服務近卅四年,因將價值約卅二元的大同回收電鍋轉贈拾荒老婦遭起訴,黃男受訪時表示,當下僅想將仍可使用的電鍋送給拾荒老婦,好讓她能煮飯過日子,「但沒想到會弄得這麼嚴重」。士林地院昨宣判,審酌黃男雖涉犯貪污罪,但因其自首、全數繳回、行為輕微及價值甚低,符合減刑條件,因此判刑三月、緩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全案可上訴。
法官:因自首、行為輕微等 符合減刑
北投區清潔隊去年接獲內部通報,發現黃姓隊員於七月廿六日傍晚,從資源回收車取走電鍋。黃男坦承取走,並澄清是轉送予拾荒老婦,隊上遂依規定簽報政風單位,檢方依法起訴。
法官認定,黃男於資源回收站,擅拿回收車上電鍋,載回住處確認可使用,隔天再轉贈他人,已具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判決亦提及,黃男行為輕微,未造成重大損害,但因其身為公務員,仍須給予一定刑事制裁,故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論罪。
法務部研議 減輕或免除小額貪污刑責
本案亦引發社會質疑,黃男行為本出於善意,且涉案物僅卅二元,卻被依貪污重罪追訴。法務部昨對此表示,已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針對小額貪污案件未來得減輕或免除刑責,符合要件者刑期可減至三分之二,法院亦可視個案情節免除刑罰。該修正草案去年五月卅一日已陳報行政院審查,並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後續將配合推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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