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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頭和解 反悔回現場報案…騎士肇逃挨罰4500元 法官撤罰單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王男不構成肇逃,裁定撤銷4500元罰單。(資料照)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王男不構成肇逃,裁定撤銷4500元罰單。(資料照)

    2025/07/07 05:30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一起機車車禍演變成「先和解、後反悔」的法律攻防戰,王姓男子與徐姓男子因逆向騎車相撞,當場協議「各自處理、不報警」,未料徐男事後因胸痛又重返現場報警,導致王男遭警方依「肇事逃逸」開罰四千五百元,不過台中地院近日認定王男離開現場並無違規,撤銷罰單,全案仍可上訴。

    事件發生在前年十月,王男騎機車行經台中市太平區一處路段,違規跨越雙黃線,駛入對向車道,與同樣逆向的徐姓男子迎面相撞,當時兩人受傷不重,車輛有輕微損壞,經雙方當場討論後,達成「不報警、不互相請求賠償」的共識,各自騎車離開。

    然而,事情不到幾小時就出現轉折,徐男返家後感到胸口疼痛,擔心傷勢加劇,再度返回現場報案,警方隨後認定王男涉有兩項違規:一是違規逆向行駛,二是發生事故後未通報即離去,構成肇事逃逸,分別開出一千兩百元與四千五百元罰單。

    王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坦承違規逆向,但強調雙方當場已口頭和解,並未留下任何衝突,且對方並未表示需要救護,他也不知對方事後會改變心意報案認為,這種情況並非所謂「肇事逃逸」,依法不該被罰。

    法院審理後認為,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如果事故中無人傷亡,且當事人現場已自行和解者,駕駛人無須通報警方,本案雙方雖都有違規行為,但當時並無立即就醫需求,亦已合意處理車損,王男離場行為並未違法,最終裁定撤銷四千五百元罰單,認為王男不構成肇逃,惟判決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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