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法庭直播定義不明 影像恐遭扭曲濫用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17個團體共同聲明,認為民眾黨推動「法庭直播」的修正草案,於程序及內容上皆有重大瑕疵,要求立法院應認真對待此次修法,切勿強渡關山通過未經充分討論的法案。(司改會提供)
檢察官協會:應兼顧公平正義、社會秩序及當事人權益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民眾黨立委黃國昌等人提出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法庭直播納入;檢察官協會昨表示,草案內容文義不清,例如「法庭直播」定義不明、「公開播送」範圍與定義不明,雖提升司法透明度是國人的共識,但本草案內容存有諸多亟待商榷之處,如何兼顧公平正義、社會秩序及當事人權益,應審慎評估。
檢察官協會表示,任何法案的推動,均關係全民權益與尊嚴,法庭直播牽涉公平審判、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的資訊自主權、隱私權保障及人民知的權利,應先徵詢意見與模擬實證。
檢察官協會指出,該草案內容存有文義不清之處,如:草案第八十六條提及的「延伸法庭」是否屬「法庭直播」範圍?定義不明,草案第九十條所推動直播是指「即時公開播送」或是「延遲公開播送」?文義不明。
二是「公開播送」範圍與定義均不明,草案第九十條所規定法庭程序公開播送的範圍為「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是否包含證據調查程序?另外有關量刑辯論程序可能涉及當事人隱私核心事項,是否適宜公開播送?且「延伸法庭」與草案第九十條「公開播送」的關係為優先關係或併存關係?均語焉不詳。
檢察官協會並指出,以下三項攸關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社會秩序維護,務必一併考量,一是為免影響公正審判,避免全民公審弊端,不應採行即時公開播送錄音(影),且未經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同意及法官許可,不得延遲公開播送;二是為免公開播送內容遭非正當目的使用,扭曲誤導法庭活動,目前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四第二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是否足以有效遏止惡意濫用情形,仍應審慎評估;至於公開播送的相關配套措施,如新制是否溯及既往適用於已起訴案件或先擇定法院試辦等,草案均付之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