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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撞警遭壓制骨折 一審判警賠42萬/阻擋執勤受傷 高院改判警免賠

    2025/04/17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陳姓男子撞員警,被警以妨害公務現行犯壓制受傷,高院改判免賠。(資料照)

    陳姓男子撞員警,被警以妨害公務現行犯壓制受傷,高院改判免賠。(資料照)

    新北市陳姓男子前往友人車禍現場關切,竟與新北市蘆洲分局林姓警員起爭執,並以右肩頂撞林員,遭以妨害公務現行犯壓制逮捕,但陳主張林員使用警力不當,造成他骨折受傷,求償三百十五萬元,一審判決林員須賠償四十二萬多元,兩造均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為,陳刻意頂撞林員,藉以阻擋林員執行警察職務而遭逮捕,陳因拒不配合掙扎抵抗受傷,林員無賠償責任,逆轉改判免賠。可上訴。

    陳男提告指控,二○一八年十一月廿日晚上七時,他到新北市蘆洲區某處關心吳姓男子車禍事故,但林姓員警執行警察勤務時,故意且不當壓制他,並以腳強行勾絆他左腳,使他倒地受有骨折等傷害,請求林員賠償三百十五萬多元。

    林員指稱,他穿著警察制服處理車禍事故,陳男竟對他咆哮、辱罵,還阻止他逮捕觸犯妨害公務的另一名吳姓男子,並以右胸頂撞他,屬於妨害公務罪的現行犯,他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要逮捕陳男,並無不法,也無賠償責任。

    二審︰警故意或重大過失才有責

    新北地院審理認定,林員未審慎控制執行職務的力道,造成陳男受傷,有過失責任,判決應賠償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四十二萬多元。兩造均對此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林員在處理交通事故逮捕陳男過程中,基於執行警察職務行使公權力致陳男受傷,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就公務員執行職務的侵權責任的特別規定,並無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賠償責任。

    高院指出,依勘驗當時員警密錄器錄影檔案,陳男在林員欲對車禍當事人告知權利事項而執行警察職權時,刻意以右肩、右胸等處頂撞林,確有阻擋林執行警察職務情事,林以現行犯逮捕陳時,陳拒不配合掙扎、抵抗,林為求順利逮捕陳,才有拉住陳的手及對其肩膀施力的強制作為,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傷害陳的行為,改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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