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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檢「吃考丙」撤罰 逆轉落敗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宜蘭地檢署已在復審程序終結前,給予女檢察官劉憲英陳述意見機會,改判劉檢敗訴。(記者楊國文攝)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宜蘭地檢署已在復審程序終結前,給予女檢察官劉憲英陳述意見機會,改判劉檢敗訴。(記者楊國文攝)

    2025/03/14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宜蘭地檢署女檢察官劉憲英,六年前年終職務評定被評為「未達良好(考績丙等)」,她興訟請求撤銷宜檢的職務評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認為宜檢處分前未給予劉憲英陳述意見機會,程序有瑕疵,判撤銷原處分;案經宜檢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更審後,北高行更一審昨天認定,程序瑕疵已於復審程序中補正,改判劉女敗訴。

    無罪率高 問訊態度差

    劉憲英由於辦案成績低於全署平均值,無罪率為全署第二高,且屢經當事人陳情她開庭時的訊問態度未具懇切,還時常有對同仁大聲相向等情況,宜檢依此認定她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於二○二○年五月將劉憲英二○一九年的年終職務評定結果為未達良好,報經法務部核定、銓敘部審定。

    劉女提請復審,被公務人員保訓會駁回後,提出行政訴訟。北高行一審認為,宜檢於年終職務評定做成不利當事人的行政處分前,未給予受評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有程序瑕疵且未補正,明顯違法,判劉憲英勝訴。

    宜檢不服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宜檢於復審程序結束前,已給予劉憲英陳述意見的機會,補正程序瑕疵,並非未補正,宜檢上訴有理由,廢棄發回更審。

    宜蘭女檢劉憲英 可上訴

    北高行更一審審理後認為,評定的結果並沒有法定程序瑕疵、事實認定錯誤、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等情況,也符合一般公認的價值判斷標準;至於陳述意見機會,北高行認為即使宜檢有此程序瑕疵,但已於復審程序中補正,處分並未違法,因此駁回劉女之訴,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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