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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帳戶沒拿到酬勞 判4月 賠320萬元

    彰化縣張男將自己的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沒拿到酬勞還判4月,賠320萬元。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彰化縣張男將自己的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沒拿到酬勞還判4月,賠320萬元。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2025/03/03 05:30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張男將自己的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陳男受騙上當,短短二天匯入三二○萬元,張男因幫助洗錢被判四月徒刑,他分文未得還被提民事求償,彰化地方法院認定張男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欺行為,造成侵權行為,應賠被害人陳男三二○萬元。

    判決書指出,張男自稱欠債十萬元,為了獲得酬勞,將個人的帳戶及提款密碼提供給一名叫「阿育」的男子,他透過TELEGRAM軟體聯絡對方,對方派一名叫「寶貝球」的人取拿,但自始至終張男沒拿到半毛錢。

    判決書說,受害的陳男先在YOUTUBE看到「阿育」下屬成員的投資訊息廣告,陳被引導到某LINE投資群組,佯稱可至指定網路投資平台進行投資等語,致陳男先於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至十二日分三次共匯款三二○萬元至張男帳戶。

    被告張男在法庭上口口聲聲說「我沒有拿到半毛錢」,但法官表示,原告張男雖稱沒有收到酬勞,應該免除賠償責任,但該案張男幫助詐欺集團成員易於遂行詐騙犯行,致陳男受有三二○萬元的損害,是被告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欺行為,此為共同侵權行為,原告依民法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三二○萬元,為有理由。被告既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騙原告,不論有無分得款項,均得償還全部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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