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買爆裂物辯「起馬炮」警引爆打臉

台中徐姓男大生持有兩枚爆裂物遭查獲,台中地院判2年7月徒刑。(資料照)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警方獲報在徐姓男大生車中查獲二個以黑色膠帶纏繞的爆裂物,徐男辯稱只是廟會陣頭使用的「起馬炮」,但警方鑑識人員引爆測試,卻炸毀紙箱,判定具殺傷力,台中地院依非法持有爆裂物罪,判刑二年七月,併科罰金二萬元。
徐男曾持爆裂物 在路旁投擲試爆
檢警調查,廿一歲徐男之前就曾持爆裂物,在路旁投擲試爆,爆裂物在落地時並發生爆炸聲響,警方獲報前年九月持搜索票,在徐男車中查獲二枚爆裂物,經鑑識人員測試,可炸毀紙箱,判定具殺傷力及破壞力。
徐男在台中地院審理時,坦承前年六月向暱稱「小海」的男子購得兩枚爆裂物,但矢口否認觸犯非法持有爆裂物罪嫌,辯稱這是廟會使用的「起馬炮」,是要買來當作宗教陣頭「起馬炮」使用,認為這只是一般的煙火、爆竹,不是爆裂物。
徐男辯護人並稱,一般宗教陣頭點燃「起馬炮」後,仍有可能造成民眾受傷,若依刑事局鑑定的方式,就認為具破壞性,則現行民間廟宇祭祀活動經常施放的「起馬炮」都有觸法之嫌。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認為,經刑事局試爆後,發現有PVC塑膠管碎片殘跡,且部分塑膠管碎片嵌入紙箱內部。研判該爆裂物是以PVC塑膠管為容器,並加裝爆引(芯)作為發火物,引爆後除將測試用紙箱炸毀,且部分塑膠管碎片嵌入紙箱內,認定屬具殺傷力、破壞性的點火式爆裂物。
台中地院法官指出,民間廟會的「起馬炮」,除外觀和兩枚扣案爆裂物不同,且點火爆裂後,現場遺留的碎裂物為「保麗龍」,顯與徐男持有的爆裂物不同;審酌徐男年紀尚輕、社會歷練不足,且雖持有二枚爆裂物,但並未使用來犯案,若以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五年猶嫌過重,因此酌予減刑,判處二年七月徒刑,併科罰金二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