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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走部隊7990元洗衣機 前金防部參謀長 判6年多定讞

    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前參謀長林帝志,被判刑六年八月、褫奪公權三年定讞。(資料照)

    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前參謀長林帝志,被判刑六年八月、褫奪公權三年定讞。(資料照)

    2025/01/11 05:3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前參謀長林帝志,將公家採購、價格七九九○元的洗衣機跨海寄回家據為己有。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用財物罪」將林判刑十二年,二審酌減改判為六年八月、褫奪公權仍為三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林帝志於二○一七年七月至二○一九年十月擔任金防部少將參謀長,他在二○一七年十二月參謀長任內,得知金防部後勤處為官兵採購洗衣機,提議要為金防部鄭姓副參謀長添購一台,要下屬將一台洗衣機先放在參謀長辦公室,並表示待鄭姓副參謀長從台灣返回金門時再交接給鄭。

    之後鄭姓副參謀長表達不想更換洗衣機,林帝志仍將這台洗衣機放在自己辦公室的庫房內,二○一八年一月再指示不知情的蘇姓駕駛兵等人,將洗衣機以紙箱包裝後運到林帝志位於台南市的住處,占為己有。

    林帝志後來被軍方調查,為遮掩犯行,自費八千元交給蘇姓駕駛兵等人,指示到金門一家電器門市購買同型號的洗衣機運回營區,卻又覺得不妥,再將自購洗衣機運到不知情的金門陳姓友人住處,請託陳出具一張洗衣機存放證明書,最後再從台南家中將占為己有的洗衣機運回金門部隊,意圖掩蓋犯行。

    金門地院審理認為,林帝志身為金防部少將參謀長,竟圖私人不法利益,以參謀長的尊崇地位侵占七九九○元的公用洗衣機,犯後為掩飾犯行,故意購買相同型號洗衣機想魚目混珠,並在案件爆發後請友人協助圓謊,從偵辦之初至審理終結均無悔意,犯後態度明顯失當,依侵占公用財物罪將林判刑十二年。

    上訴後,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考量林帝志侵佔洗衣機的價值在五萬元以下,且對金防部使用財產未造成嚴重影響,依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改判刑六年八月,獲最高法院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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