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餵浪浪 就有管束之責
2024/09/29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郭姓男子餵養的流浪狗追逐機車闖禍,法官判決郭應賠償一七九萬餘元,這類案件除民事責任外,飼主都還要負擔刑事責任,例如今年八月台中市黃姓女子帶狗散步沒繫牽繩,一名女子騎機車撞到狗摔車死亡,除須賠償,還犯下過失致死罪,法官考量她於警察登門時,承認自己是飼主,依此判刑六月、可易科罰金約十八萬元。
曾有飼主過失致死被判刑
另一起受到民眾關注的案件是,六年前台南關廟國小黃姓女童上學途中,被吳姓男子飼養的黑狗追逐,女童嚇得狂奔,隨後陳屍於附近空地;經查死因是過度驚嚇與心肌病變,引發心因性休克死亡,台南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吳姓飼主六月徒刑。
如果只是善心餵養流浪狗,狗兒闖禍時,餵養者是否須擔負刑事、民事之責?從司法實務案例來看,大都認為長期餵養的人應有責。高雄市有一起案例,李姓男子去年在鳳山區騎機車,被一隻流浪狗追逐摔車,腦部受創後癱瘓,李妻怒告餵養收留闖禍流浪狗的歐姓女子(俗稱愛狗媽媽);檢方認定歐女既然收養流浪狗,就應負相當管束義務,依過失致重傷害罪起訴歐女,法院尚在審理中。
高等檢察署曾發文提醒,民法規定動物損害於他人,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飼主未盡相當管束義務,導致狗兒闖禍致人死傷,也要負刑事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刑責。法界普遍認為,此「占有人」不包括偶爾餵養流浪狗的善心人士,但包含長期餵養或收容「浪浪」,已構成穩固飼養關係的人,例如郭男與歐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