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體小舖台灣區創辦人猝死 密醫及護理師判共賠371萬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The Body Shop美體小舖」台灣區創辦人黃慧娟前年赴「法漾診所」接受美容療程,卻昏迷在廁所,送醫搶救兩個月後仍不幸離世,黃女兒子事後向診所傅姓負責人及林姓護理師提告求償;台北地院民庭指兩人違反醫師法替黃女實施侵入性醫療導致無呼吸心跳,應連帶賠償三百七十一萬多元。兩人刑事責任部分,北院定本週四宣判。
刑事責任 週四另行宣判
黃女兒子指稱,傅姓負責人自知無醫師執照,仍替母親進行埋針、施打肉毒桿菌以及舒眠麻醉等侵入性美容醫療,傅、林也在無醫師指示下,為母親進行靜脈注射,導致無呼吸心跳;傅還擔心醫療行為被揭發,指示林丟棄原始病歷,再於治療項目虛偽填載為「臉部保濕」,他決定提告求償五百萬元。
法漾醫美負責人 無醫師執照
傅姓負責人透過律師解釋,當時林姓護理師詢問黃女是否進行護膚保養,黃同意後因進入洗手間更衣許久,被林女發現昏倒在內,傅當天並未替黃做任何醫美療程或侵入性醫療。
律師強調,馬偕醫院製作黃女病例,僅記載其臉部瘀青在臨床上有多種可能性,並不一定因「外來物注射」所致,傅沒有賠償責任;同樣否認賠償責任的林女稱,黃女因自身冠狀動脈路徑異常,心臟病發後心因性休克致死。
北院民庭依傅姓負責人在刑庭自承,曾於診所內替黃女等人施打玻尿酸、胎盤素、肉毒桿菌以及埋線等醫療行為,認定沒有醫師執照的傅確實進行侵入性醫療行為。
況且,林姓護理師為避免承擔後續責任,丟棄原始醫療紀錄並重製,導致無從依原有紀錄確認診所曾替黃女進行何種醫療行為、處置是否得當,即便送請專業鑑定也無法判斷,故依民法規定應採信黃女兒子主張,即被告兩人違法替黃女實施侵入性醫療行為,造成黃女在診所內休克倒地、無呼吸心跳。
北院最後判被告兩人應連帶賠償醫藥費、看護費、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共七十一萬餘元,以及精神慰撫金三百萬元,總計三百七十一萬五一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