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除罪釋憲言詞辯論 法務部︰應尊重立法者選擇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第五○九號解釋宣告刑法第三一○條誹謗罪合憲,網路霸凌卻不減反增,本屆大法官甚至認為誹謗罪有侵害言論自由疑慮,再度受理釋憲,昨召開言詞辯論。聲請人、中正大學教授盧映潔主張強制道歉都已違憲,誹謗罪更應除罪;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則呼籲大法官尊重立法者選擇。
聲請人︰侵害言論自由
盧映潔二○一三年在臉書暗指同校犯罪防治系副教授陳慈幸「像紅衛兵一樣」,被依誹謗罪判拘四十日確定。盧不服,聲請釋憲,主張民事的「強制道歉」都已被宣告違憲,以刑罰來干預、禁止人民發表言論的誹謗罪,更是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受到誹謗而名譽受損者,可依民法求償,透過刑罰並非較小侵害手段。
盧映潔︰網路霸凌等應專法規範
盧主張,網路霸凌或假訊息應以專法或其他法律規範,與誹謗罪無直接關聯。本案共六人聲請釋憲,主張誹謗罪牴觸人身及言論自由,違反比例、法律明確性、平等及恣意禁止等原則。
法務部說明,名譽權、隱私權以及言論自由若是發生衝突,應尊重立法形成權,並非一概認為違憲,五○九號解釋已對誹謗罪進行嚴格合憲性解釋,必須要有真正惡意、明知不實、重大輕率而不知,再依據個案事實綜合認定,才可能成罪,已兼顧基本權保障,不少國家均有誹謗罪,且現今時空環境,更需要以刑事處罰來遏止誹謗言論。
鑑定人︰若只涉私德 民事賠償處理
受邀擔任鑑定人的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徐育安認為,處罰涉及公共利益的「非真實言論」,能保護民主健全,但如果只涉「私德」,不論真實與否,應透過民事賠償處理;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許家馨表示,五○九號解釋出爐後,實務對於「確信為真實」的見解不一致,有補充必要,惟考量假訊息威脅民主甚鉅,應限於「真正惡意」,即明知所言不實的「直接故意」或無視真假高度輕率的「未必故意」時,才能處罰。
審判長許宗力︰3個月內宣判
庭末,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諭知三個月內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