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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減刑、得免刑等4類 不放寬

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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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1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刑事訴訟法四二0條規定,被告被判決有罪確定後,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足認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的判決時,可聲請再審;由於此屬特別救濟管道,司法實務上,通常嚴格限縮適用範圍,昨天大法官放寬標準,把「應減輕或免除其刑」類型也納入,但仍不包括「得」免刑等其他態樣。

我國法規對於刑度寬典的設計,除「應免刑」、「應減刑或免刑」之外,還有「應減刑」、「得減刑」、「得免刑」、「得減刑或免刑」四種態樣,且其中三種還沒有強制性,如果都比照「應免刑」和「應減刑或免刑」,同意聲請再審,法院恐會面臨訴訟案件大量襲來、難以負荷的後果,也失去特別救濟意義。

此外,這類案件即便開啟再審,也很有可能得到和原判決相同的結果,對當事人缺乏實益。

目前有廿五罪寫明必定「免除其刑」,包含刑法的防止生命危險之墮胎罪,餘為特別刑法;而必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有卅七條,其中刑法佔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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