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上市公司受損達500萬 觸犯證交法特別背信罪
空軍作戰指揮部「福興營區」(見圖,資料照)改建工程爆出少將張大偉向廠商索賄案。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針對少將張大偉向中華工程公司索賄四千五百案,法界人士表示,業者以不同名義編列預算拿公司的錢,行賄公務員,是工程界「不能說的祕密」,若被抓包大多以較輕的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判刑,認一認大多緩刑,本案是首次有上市公司的經理人,因行賄公務員等不法行為,被一審法院認定致公司受損達五百萬元,成立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
依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規定,發行有價證券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的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五百萬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檢方之所以認為時任中工董事長兼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沈慶光及另兩名經理人涉特別背信,原因是中工本可循合法管道投標、取得標案,卻因這三人的不法行為,讓中工多花四千五百萬元,其等仍為了自己、第三人不法利益作出違背職務行為,致中工受損。
一審合議庭則認為,中工本可依合法管道取得標案,卻因沈慶光等人不法行為介入而多支出費用,受損達五百萬元。
律師何皓元分析,一審判決肯認檢方起訴法條所主張的罪名,即揭示了具備證券交易法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身分者,捨棄合法管道而為行賄不法行為時,若主觀上知悉行為不法且違背其職務,客觀也使公司遭受損害,觸犯行賄罪時也會構成特別背信罪,行為人不能以爭取公司利益未造成損害來為自身犯行開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