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刑討贍養費下下策 法律途徑可強制執行
2022/07/10 05:30
〔記者徐聖倫/新北報導〕新北市發生一名前妻遭前夫欠十五年贍養費,涉揪眾擄走、毆打前夫。律師余韋德表示,不論協議或判決離婚,都能運用司法強制力,拿回應得的贍養費或賠償,動用私刑絕對是下下之策,有害而無利。
余韋德指出,離婚分為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協議離婚當下戶政機關會要求雙方備有離婚協議書,才會開始進行離婚作業,協議書上若有提及贍養費,就可透過法律途徑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協議書有分已公證、未公證,公證方式包括法院公證與民間公證,經公證的協議書就有強制執行力,只要帶著協議書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則會強制執行;即使未經公證,協議上仍有男女雙方簽章,可向法院提出告訴求償,由民事法庭審理判決。
若是法院判決離婚,則更易於執行,若判決內有判「贍養費」或「賠償金」,就具有絕對強制力,若須支付的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則可向法院提告要求履行,可即刻進行扣押財產等強制執行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