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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訪發現快篩陽 「丟包」女通緝犯 2員警送辦

員警得知葉姓婦人被通緝,前往其住處查訪。(記者王冠仁翻攝)

員警得知葉姓婦人被通緝,前往其住處查訪。(記者王冠仁翻攝)

2022/07/03 05:30

〔記者王冠仁/台北報導〕台北市兩名員警得知轄內葉姓婦人被通緝,前往查訪發現她快篩陽性後,就直接離去、沒有逮人;不久即有人在臉書「靠北police」發文,質疑警察怕染疫而沒抓人。督察人員雖認為兩名警員法理上站得住腳,但為免遭議護短,仍將二員依「疏縱人犯」罪嫌函送地檢署,以杜悠悠之口。

被質疑怕染疫沒抓人 警杜悠悠之口

督察人員指出,七十三歲葉姓婦人犯偽造文書案被判刑,未依通知報到入監,上月十日被通緝。台北市警蔡姓、林姓員警得知,前往延平北路三段葉婦住處查訪。

員警表明身分,葉婦說證件交給里長保管,員警載她去找里長未果,電話聯絡里長,里長說獨居的葉婦身體不適、有感冒症狀,快篩呈現陽性,才將身分證、健保卡交給他保管,葉婦預計隔天要去做PCR檢測。

督察人員:婦人身上無證件 才未盤查

員警考量葉婦年事已高及染疫,考量其權益與健康,當下未逮捕,讓她下警車,警方在後護送返家,打算隔天再解送,不料隔天被另一警方單位把人帶走。事後有人在臉書社團發文,質疑二警害怕染疫不抓通緝犯,還「丟包」街頭,質疑分局護短。

督察人員認為當時葉婦身無證件,尚處盤查階段,員警才未啟動逮捕程序,是否構成疏縱人犯罪有待司法釐清。

刑事訴訟法規定,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或逕行逮捕。法律規定是「得」、不是「應」,因此可依現場狀況審酌是否動用強制力逮捕,警方考量現場客觀條件後未逮捕,未必違反刑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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