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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挖眼男兩案輕罪、輕刑 檢不服上訴

檢方不服法官對超商挖眼男兩案各判輕
罪及輕刑,昨提上訴。 (資料照)

檢方不服法官對超商挖眼男兩案各判輕 罪及輕刑,昨提上訴。 (資料照)

2022/06/29 05:30

〔記者葉永騫/屏東報導〕去年發生在屏東縣高樹鄉超商女店員挖眼案的犯嫌楊姓男子,屏東地方法院依傷害及重傷未遂罪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不服判決結果,昨提起上訴。

檢︰刀砍婦有殺意 挖眼判太輕

去年六月楊男在屏東縣高樹鄉某早餐店內,持菜刀砍傷范林姓婦人,同年九月在屏東縣高樹鄉某超商店內,徒手毆傷強挖潘姓女店員雙眼,屏東地檢署依殺人未遂及重傷害未遂等罪起訴。屏東地方法院審理范婦案後,以傷害罪判處楊男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潘姓女店員案以犯重傷未遂罪,處楊男有期徒刑四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檢察官不服判決認為,楊男持刀揮砍范林姓婦人的頸部、腹部及胸部等部位,應具有殺人之犯意而非只有傷害之犯意,對於傷害潘姓女店員部分,也認為量刑過輕,潘姓女店員於工作中僅因勸導楊男不要在店門口抽菸,即無端遭楊男用手指摳挖潘女之雙眼,復遭楊男毆打其鼻部、頭部,楊男犯案之手段殘忍,令人髮指,致使潘女身心嚴重受創,且雙方未達成和解,仍以其精神病症抗辯,因而難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有心生悔悟之情,判處楊男有期徒刑四年,實屬過輕,難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且不符合量刑之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檢察官與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難以認同原審判決之結果,依法提起上訴,請求將原判決撤銷,另為妥適合法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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