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律師陪偵筆記遭沒收 無救濟機制違憲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律師陳明賢二○一六年在高雄地檢署陪同當事人偵訊時,邊聽邊做筆記,因筆記內容太詳細,被檢察官禁止再抄,並沒收筆記本,陳男向法院和地檢署聲請返還筆記遭駁回,聲請釋憲主張刑事訴訟法沒有相關救濟規定,侵害辯護權;憲法法庭昨做成一一一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宣告法條違憲,要求兩年內修法。本案是史上首起以「律師」身分,獨自聲請釋憲成功的案例。
內容太詳細 檢依偵查不公開沒收
律師過去被認為依附在原告或被告的權利上,沒有主體性,不受憲法基本權保障,本號判決首度肯認律師不須經過當事人同意,也有聲請釋憲的權利,創下新猷;憲法法庭後續是否會湧入律師聲請案(例如律師要求有搜索在場權),值得關注。
向法院及檢署聲請發還 皆被駁回
陳明賢二○一六年陪同一名涉嫌貪污罪的莊姓被告接受偵訊,陳以紙筆記下訊問內容,檢察官認為筆記內容過於詳細,當日還有證人待訊,恐違反偵查不公開,要求他停止記錄並交付筆記。陳不滿,向高雄地院聲請撤銷扣押處分,並向高雄地檢署聲請發還,均被駁回。
陳聲請釋憲主張,檢察官可依刑訴法二四五條規定禁止律師做筆記,但未賦予律師不服處分時的救濟相關權利規定,侵害辯護權,違反「有權利、就有救濟」原則。
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 兩年內修法
憲法法庭指出,刑訴法賦予檢察官限制或禁止偵訊現場人等行為的處分權利,若當事人不服,卻沒有相關救濟規定,導致被告或律師無法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確實不符合「有權利、就有救濟」原則,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的訴訟權,相關機關應於兩年內依判決意旨修法。
憲法法庭:未修法前 法院應受理
憲法法庭表示,修法過渡期間,被告或律師若不服檢察官依刑訴法二四五條所做的處分,可類推適用第四一六條,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若處分已執行終結,亦可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無實益」為由駁回。
憲法法庭解釋,憲法保障人身自由與訴訟權,被告應享有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受法院公平審判的權利,訴訟上更應保障其享有充分防禦權,包括律師協助辯護的權利,律師為了有效維護被告權益,有權記錄偵訊內容,若此權利遭侵害,應賦予其救濟權,以利其請求法院做成有效的權利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