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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有沒有被起訴 影響民事求償法官心證

七十多歲鄭姓男子前年騎腳踏車突然左轉,被後方廿多歲郭姓機車騎士撞飛。圖為出車禍的敦化南路二段63巷口。(記者鄭景議攝)

七十多歲鄭姓男子前年騎腳踏車突然左轉,被後方廿多歲郭姓機車騎士撞飛。圖為出車禍的敦化南路二段63巷口。(記者鄭景議攝)

2022/05/17 05:30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鄭姓男子騎腳踏車違規左轉,後方郭姓機車騎士遇號誌燈變換沒減速,雙方因此發生車禍,分別被依過失傷害及過失致重傷害罪起訴;關於事後的民事求償,律師林俊峰表示,依照最高法院判決,民事判決不受刑事判決約束。但是經檢察官起訴後,即是認定涉有過失,對於民事法官的心證,仍會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

林俊峰表示,依法,無論雙方有沒有被檢方起訴,都可以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有關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規定,互相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林俊峰指出,法官會審酌雙方所主張的求償金額,釐清責任歸屬及應負擔比例後,依各自主張的金額,判定哪些項目屬於有理由或無理由,裁定該由哪一方賠償及應賠償金額。雙方若均因過失而負傷,依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相關規定,雙方的過失責任經相抵後,法官會訂定雙方責任的有無,以及應負擔責任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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