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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挨告委屈改名含冤 真逆轉無罪

男子被控作勢打女人,他自認冤屈而改名「含冤」,二審認為他真的是「含冤」,改判無罪確定。(記者張瑞楨攝)

男子被控作勢打女人,他自認冤屈而改名「含冤」,二審認為他真的是「含冤」,改判無罪確定。(記者張瑞楨攝)

2022/05/16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名男子不滿建設公司的水泥車佔用道路灌漿施工,怒罵蔡姓女員工「妳那麼老哪叫小女生」等語,並握拳逼近、作勢要打蔡女,檢方偵查起訴時,他否認指控,自認委屈而改名叫「含冤」,一審不認為他含冤,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拘役廿日,可易科罰金,經上訴二審,由於證人證稱,沒見到他作勢打人,法官認為他含冤,且蔡女似乎「誇大當時情境」,改判無罪確定。

判決書指出,該男子前年十一月四日,見建設公司的水泥車佔用馬路一半寬度灌漿,與指揮交通的蔡女起爭執,蔡女指控該男子辱罵「妳那麼老了,哪叫小女生」等語,並右手握拳作勢要打人,被工人制止。

該男子於檢方偵查起訴時,可能甚感冤枉,改名為「含冤」,台中地院審理時,「含冤」先生否認指控,並稱沒有作勢打人之舉。

一審法官勘查現場錄音,聽到「含冤」先生指責蔡女,以及蔡女對旁人說「他就是一直要打我啊」,加上另有工人作證說,「含冤」先生握拳舉手朝蔡女逼近,顯示「含冤」先生有恐嚇危害安全之舉,觸犯公然侮辱與恐嚇犯行,從重以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判處拘役廿日,可易科罰金二萬元。

「含冤」先生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蔡女當時四十多歲,非「小女生」,不構成公然侮辱。

至於恐嚇部分,法官認為,張姓證人說,只聽到吵架,沒見到「含冤」先生作勢打人,另外,蔡女報案時,向警方宣稱自己被毆打,「警方如再不來,對方就要把我打死」,顯示蔡女「誇大當時情境」,蔡女當時告訴旁人,「他就是一直要打我啊」,「含冤」先生回嘴,「我打你什麼?這邊有公共攝影機」,法官對於「含冤」先生是否握拳朝逼近、作勢毆打蔡女之說,存有合理懷疑,據此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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