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理賠金非遺產 同順位遺屬可均分
么妹控訴示意圖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車禍死亡的賠償金該如何分配?賠償金是否等同於死者遺產?執業律師紀岳良表示,對遺產的繼承,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順序來決定, 所以夫妻、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都有可能成為遺產繼承人。
至於傳統觀念雖有遺產分子不分女之情,但如繼承人不願遵循,出嫁的女兒依法仍是與兒子平分,就算遺囑載明不分配給女兒,女兒仍可請求相當應繼分半數之特留分。
紀岳良說,死亡交通事故產生的汽車強制險的理賠金,其立法要旨為照顧受害人的遺屬,其並非遺產,而強制險的賠償順位首先為父母、子女及配偶,其次是祖父母,第三是受害人的孫子女,最後才是兄弟姐妹。同一順位的遺屬有數人時,則是按照人數「均分」,所以該案過世的老翁有六名子女,強制險理賠金一百六十萬元,依規定應平分給六人。
依契約平分精神慰撫金 與出嫁無關
紀岳良表示,一般死亡車禍事故的賠償對象是「法定繼承人」,而配偶或子女可主張因失去親人的深感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該案是肇事者與全體兒女達成和解,和解條件為除強制險部分,再給付一四○萬元精神慰撫金,除非該案女兒們有放棄精神慰撫金,否則依契約可平分精神慰撫金,這和她們有無出嫁無關;所以法院審理該案的重點在於「女兒是否聲明放棄」,這部分包括口頭或白字黑字寫明,因為老翁已死亡十年,雙方口說無憑,一定得找對自己有利的證人,證人是否為客觀、不偏不倚,成為法官裁量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