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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溺水腦損 家長未全程陪 一半過失

桃園地院認為家長當時未全程陪伴男童,應負擔一半過失,判決物業公司、SPA池保養業者須連帶賠償男童182萬餘元,並賠償男童父母各20萬元撫慰金,社區管委會則免賠。可上訴。(記者鄭淑婷攝)

桃園地院認為家長當時未全程陪伴男童,應負擔一半過失,判決物業公司、SPA池保養業者須連帶賠償男童182萬餘元,並賠償男童父母各20萬元撫慰金,社區管委會則免賠。可上訴。(記者鄭淑婷攝)

2022/05/15 05:30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四年前桃園市十一歲林姓男童在社區SPA池游泳,手臂突遭吸水孔吸入,導致溺水腦損,至今還在復健,家長提告求償,桃園地院認為家長當時未全程陪伴男童,應負擔一半過失,判決物業公司、SPA池保養業者須連帶賠償男童一八二萬餘元,並賠償男童父母各廿萬元撫慰金,社區管委會則免賠。可上訴。

二○一七年七月卅日,男童與弟弟由媽媽帶往社區SPA池,媽媽因忘帶東西而返家取物,男童戲水時,手臂突遭吸水孔吸入,溺水造成缺氧性腦病變、肢體功能嚴重受損等傷害。

男童父母主張,管委會、物業公司及SPA池保養業者未善盡維護責任,導致吸水孔蓋老舊鬆脫釀成憾事,求償醫療費、看護費、未來看護費及勞動力減損、撫慰金等,共三千四百萬餘元,及父母撫慰金各五十萬元。

管委會主張,管委會非由專業或專責人士組成,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委由物業公司管理及維護,並將SPA池外包專業廠商保養,管委會已善盡職責;物業公司說,案發前並無住戶反映孔蓋鬆脫,業者保養時有從旁監督,目視孔蓋無鬆脫。

SPA池保養業者表示,家長未舉證入池時孔蓋已鬆脫,且保養範圍僅限機房運作,未包含SPA池硬體設施。

法官勘驗社區監視器、現場照片及社區相關合約,認為SPA池保養業者有未依約檢查疏失,物業公司於業者保養時也未善盡監督,但男童家長未全程陪伴,應負擔百分之五十過失責任,判物業公司、保養業者須賠男童一百八十二萬餘元,和父母各廿萬元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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